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函[2015]160号【发布日期】2015-4-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自2015年5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企业设立(增资)事项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外商投资,应当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以下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发放企业批准证书之前,将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信息录入全口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录入系统后,应将其与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一并通过系统上传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比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比对结果。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反馈结果后,方可出具批复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三、商务主管部门在2014年7月22日前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但未出具《确认书》,以及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事项,对于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应当填写《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表)。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将《汇总表》报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汇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所辖范围内比对汇总完毕的《汇总表》发送相关直属海关,抄送商务部(外资司)。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变更后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录入系统,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后向相关直属海关发送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变更后信息。五、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适用备案程序,由实施备案的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反映。附表: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xls商务部2015年4月13日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