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北部新区育英假日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重庆北部新区育英假日培训学校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本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教育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学校以培养热爱生活、关爱自然、具有高尚人格、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为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致力于把学校办成质量一流、管理一流的市内知名的名校。办学范围: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年培训量120人;办学层次:青少年文化科学及艺术类各科假日培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五条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人兴支路163号402号,邮政编码:401100;设立时教学地址:租用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富悦景园2幢3单元二层203、204室,邮政编码:401100。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北部新区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北部新区教育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公民个人(陈佳文)。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出资者:罗维芳、陈宗贵、郑群英、邹良兵每人出资叁万元。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春季周末班;(二)暑期衔接班;(三)秋季周末班;(四)寒假特色接班。第三章组织与职权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二条重庆北部新区育英假日培训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是本校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理事由出资者推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罢免、增补理事;(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九)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3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四)制定本校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校长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4(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佳文。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5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按出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多少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当年办学的情况决定。重庆北部新区育英假日培训学校目前总资产为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其全部为举办者个人入股投入资产。第三十条本校资产来源:(一)个人入股;(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校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出资者:罗维芳、陈宗贵、郑群英、邹良兵每人出资叁万元。第三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6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条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7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8年7月26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理事会成员签名:2008年07月27日8重庆北部新区育英假日培训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2008年7月26日由重庆北部新区育英假日培训学校理事会通过)一、理事会(5人)理事长:邹良兵理事:罗维芳、陈宗贵、郑群英、谷姜蓉二、监事会(3人)陈佳文余正红邓小明三、财务人员(3人)负责人:罗维芳会计:余正红出纳:郑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