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民航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和民航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防止疫情通过航空运输传播,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民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扩散的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保证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生产。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航空运输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2-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急处置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并可能通过航空运输传播的公共卫生事件。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IV级)四级。[略]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民航总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工作。2.1民航总局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民航总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司、局工作人员组成(名单附后),总局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启动民航总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实施交-3-通卫生检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进行决策指挥、预防控制、信息报告、安全保障、正常运行、部门协调、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应急物资储运调配、防疫物资紧急运输、后勤保障等项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飞行标准司:负责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控制、处理疫情,对应急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有关部门进行航空运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运输司:负责协调组织客货运输部门实施应急控制和预防措施,维护正常运输生产秩序;协调组织应急处理人员、应急医疗器械、药品和相关物资的紧急运输。机场司:负责组织机场实施应急控制和预防措施。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针对航空器使用的实施应急控制和预防的设备、药品的适航安全性审定工作。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航空运输活动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传递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工作信息的对外公布和宣传工作。2.2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地区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4-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有关信息报告、部门协调、安全保障、知识培训、监督检查、运输畅通等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管辖区域内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急控制工作。2.3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所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在民航总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实施措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的单位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应急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监察。针对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控制措施,进行信息报告、安全保障、正常运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2.4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5-领导小组职责: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指挥机构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具体实施各类应急控制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负责信息报告,维护航空运输的安全畅通。2.5民用航空监察员职责民用航空监察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的应急控制工作。依据本预案对有关单位应急领导机构、组织管理职责、应急控制预案、信息收集报告、应急措施实施、物资经费准备、人员培训演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3.1预警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运输企业、机场、院校等有关单位,向所管辖的相应地区、单位和部门通报信息,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准备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3.2信息收集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从事民航运输的单位应建立信息收集体系,指派专人负责,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6-3.3报告3.3.1报告制度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应急值班制度,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渠道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3.3.2报告时限和程序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等单位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接到报告l小时内,向民航总局报告。民航总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3.3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2)预防、控制和处理情况;-7-(3)运输紧急物资情况;(4)维护航空运输安全畅通情况;(5)其他有关情况。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控制措施4.1应急控制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性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根据有关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本地区、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服从国家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发生在民用航空范围内、需要二个或二个以上地区管理局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由民航总局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仅限于一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原则上由事件发生所在地区管理局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并及时报告,必要时,由民航总局统一指挥。4.2分级反应措施4.2.1I级应急反应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I级应急反应行动。(1)民航总局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根据全-8-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全国民用航空运输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2)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民航总局指令,立即启动本地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工作和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本地区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单位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3)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按照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和本单位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立即采取全面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4)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维持畅通的信息报告和反馈渠道,建立值班制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事件进展、疫情、措施落实等信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必要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4.2.2II级应急反应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Ⅱ级应急反应行动。(1)民航总局指导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地区民航单位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工-9-作。向有可能通过航空运输传播的、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及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的要求。对采取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正常运输生产或对航空运输服务和社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措施予以审核。(2)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民航总局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疫情信息、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工作。向民航总局提出与事件发生地机场通航的有关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3)事件发生地的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依据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关于实施应急处理的要求,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4.2.3Ⅲ级应急反应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Ⅲ级应急反应行动。(1)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地人民-10-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监督检查事件发生地民航单位实施的应急控制措施。(2)事件发生地的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关于实施应急处理的要求,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对航空器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候机楼办公和旅客活动区域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3)各单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4)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维持畅通的信患报告和反馈渠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事件进展、疫情、措施落实等信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4.2.4Ⅳ级应急反应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Ⅳ级应急反应行动。(1)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急处理工作。对采取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正常运输生产或对航空运输服务和社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措施予以审核。(2)事件发生地的民航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协助有关医疗、疾病预防控-11-制、卫生监督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和综合评估,接受有关技术指导。(3)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等针对发生传染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交通卫生检疫。4.3应急控制信息公布和新闻发布各单位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和程序应及时向社会和旅客公布。新闻发布由民航总局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原则、内容和规范格式,审查并确定发布时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