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德信诚培训中心TEL:0752-227969018923606035杨小姐惠州培训网:qs100@qs100.net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培训课堂要求欢迎阁下参加本次惠州德信诚培训中心课程,本课程将为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提高您的能力和水平。请注意以下的几点:1、手机请将您的手机开为振动或关闭。2、吸烟在课堂内请不要吸烟。3、其它课期间请不要大声喧哗,举手提问;不要随意走动。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培训目录一、法律法规概述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环境法体系立法进程二、环境法律制度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三、主要法律法规简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化学品管理消防管理资源能源其他相关四、法律法规培训小结法律法规概述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法基本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避免二次污染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基本精神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每个公民都有了解环境状况、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法律法规概述实施主体根据实施“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等遵守环保法的监督2、司法机关:行使环境司法权,审判环境案件3、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检察权,追究环境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遵守环保法的规定4、行政机关: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在行政机关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许多其他行政机关也都担负着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5、企事业单位: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保法的各项规定6、社会团体:参与各项环保活动,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促进环保法实施7、公民个人:对违反环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不履行环保法定职责和滥用环境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法体系一、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二、环保法律: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三、环保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国务院2、省人大及其常委会3、全国人大授权的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环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1、国务院各部、委、局2、省级人民政府3、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较大城市人民政府;五、环保标准:1、国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较大城市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9.9.1389.12.26环境保护单项法6(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4.11.196.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88.6.100.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6.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7.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资源保护法(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85.1.198.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85.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86.10.196.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7.1.199.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88.7.10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9.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1.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96.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98.1.1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保行政法规条例、细则等,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公布。是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规范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性环境法规、环境规章不得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颁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等。再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行业的“规定”等。环境保护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总称。其他要求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法体系环境标准体系二级五类二级:国家、地方(综合、行业)五类:1、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当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产生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有害因素而做的限制性规定。地方执行国家标准不适用时,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对于特殊行业还有相应的行业性排放标准,按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实施。3、方法标准:对环境保护领域内以采样、分析、测定、试验、统计为对象所制订的技术规定。4、标准样品标准:对标准样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统一技术规定。标准样品: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定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标准材料或物质5、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式、原则等法律法规概述立法进程1978年《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发展很快,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1、起步73--78年73年8月第一次环保会议《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①三同时和②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2、发展79--83年环境质量恶化,立法较多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老三项: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这个时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资源法。83年第二次环保会:①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②三统一③初步规划了到本世纪末的环保目标和措施④确定了环境管理作为环保的中心环节。法律法规概述立法进程3、完善84--92年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时期89年第三次环保会,89年12月新环保法出台提出新五项: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②限期治理制度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④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⑤污染物集中控制;这个阶段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95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调整93年以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环境保护,是这个阶段的新课题96年第四次环保会:三河、三湖、两控区33211工程强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法律制度概述是指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包括:1979年在“环境保护试行法”中已规定的老三项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征收排污费制度随着环境法的完善,目前比较成熟的新五项4、限期治理制度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6、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7、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8、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是指在开发建设活动前,对开发建设活动和项目投入运行后,对周围地区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和预测,并提出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经过环保行政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使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评法第三条)。通俗表示即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区域流域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具体由当地环保局确定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法第十六条)•报批和分级审批在可研阶段不需可研的在开工前国务院及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批•编制--由持证单位编写:甲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全国范围乙级:省级环保局颁发,可承担本省的项目评价--时机: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分级审批--提出环评的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主要相关的法规1998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9年4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2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使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要求(操作流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设计书中的环保篇,经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施工时建设时:主体工程资金和环保配套资金同时到位,施工时同时进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过程是否按申报的情况落实进行执法抽查。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试生产。项目验收时:同时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正式生产。•相关法规1998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2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3年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程序》环境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定义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即谁污染,谁治理)•适用范围收费项目: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收费标准:----污水:超标部分收取超标排污费,未超标部分也缴纳排污费;----废气/噪音:按超标部分收取排污费;----固废:按产生量计算;•征收排污费程序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由排污单位向行政环保部门申报,经核定)----缴费通知单(环保部门按月或季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20天内缴费(排污单位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将受处罚)•相关法规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1992年10月《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法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定义对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适用范围1.位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2.区域性限期治理: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如332113、行业性限期治理:对某个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如十五小•决定权:根据企业的所属级别(中央、省属由省政府下达,市、县或市县以下属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变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噪声污染治理,可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一般限期不超过三年•主要相关法规: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概念---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适用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产生环境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