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教育培训中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Ⅱ)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Ⅰ.劳动合同管理Ⅱ.集体合同的协商和履行Ⅲ.劳动争议处理制度Ⅳ.员工沟通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劳动关系的定义三要素说: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给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体现权利义务的事务劳动合同的定义F《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特点F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Ⅰ.劳动合同管理1.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Ⅰ.1.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u草拟劳动合同文本v草拟专项协议Ⅰ.1.u草拟合同文本用人单位的HR管理人员要草拟劳动合同本文,首先得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应当具备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章日期。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社会保险;⑥劳动纪律;⑦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⑧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h《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限;培训;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服务期、提前通知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相关知识:试用期05101520253035404550甲合同乙合同丙合同丁合同劳动合同期试用期Ⅰ.1.v草拟专项协议专项协议的定义F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专项协议通常包括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议、竞争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协议、岗位协议书(上岗协议)、聘任协议书等。Ⅰ.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u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v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w法人授权书x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Ⅰ.2.u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F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如不使用童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如约定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Ⅰ.2.v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F程序要约相互双方与承诺协商签约Ⅰ.2.w法人授权书《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独立法人单位,其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F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F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独立法人单位,其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属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者;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法人机关的分类F法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人执行机关(对内管理,对外进行招聘)机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关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法人授权书的定义F是书面形式的委托授权(代理证书),是由法人代表机关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明。法人授权书中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Ⅰ.2.x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劳动合同续订的概念F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F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h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的原则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相同。F《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a.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b.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专项协议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协商订立;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因满足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而订立,如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专项协议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之一。蓝皮书P217可以将企业依法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通过附件的形式使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化。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专项协议所协商确定的内容必须统一,不应存在内在的矛盾。否则,该条款极有可能存在无效条款而丧失其法律效力。例如,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专项协议中的服务期限协议却为五年。或者约定了服务期限,同时又约定了试用期等情况均属于合同条款存在内在矛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续订的特殊情形《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Ⅰ.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u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v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w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劳动合同的终止Ⅰ.3.u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F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Ⅰ.3.v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Ⅰ.3.v.a.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或协商解除,简称“协解”。《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形式。Ⅰ.3.v.b.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又称法定解除或强行解除。特征:F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Ⅰ.3.v.b.(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共有三类情形:G《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