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概念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一、概述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法规和条例有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办法》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一、概述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我国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①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一、概述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②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a)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设立专门质检机构,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b)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委托专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一、概述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①可行性研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②勘察、设计阶段的影响;③施工阶段的影响;④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影响。2、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影响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3、适用范围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4、调整主体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一)管理体制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④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改正。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具体实施。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质量条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报建日期;②施工许可证号;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⑤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⑥备案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备案。2、予以处罚的情形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①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5.必须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6.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8.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在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2.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负责;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4.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单位进行检测;7.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第八节建设工程安全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2.《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现场安全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纪律管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一)组织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领导机构、确定领导职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2.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络。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二)技术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形变、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现场、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1)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努力搞好安全生产。(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三)安全纪律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4)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篮上下。(5)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6)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三)安全纪律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一)重大事故的等级建设法规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