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燃气突发性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市民日常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燃气供应紧缺、安全事故、群众性事件以及由燃气引起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燃气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基本需求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办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救援、救助。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发生地政府领导下,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4、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2.1.1市设立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市政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肇庆海事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燃气企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2.1.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负责全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将情况的原因、处理意见对外公布。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4)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5)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善后处理工作。2.1.3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1)市市政管理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3)市经贸局:负责燃气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应急物资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4)市公安局:当燃气行业发生群体事件时,按照《肇庆市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群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安全事件和群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5)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市直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燃气供应紧缺救援特需资金。(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燃气供应紧缺救援特需资金。(7)市建设局:当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时,负责与物业公司工地负责人做好协调工作。(8)市交通局:负责协助指导事件应急救援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管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9)市卫生局:当发生燃气突发安全事件时,按照《肇庆市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10)市环保局:当发生燃气突发安全事件时,按照《肇庆市突发环保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环保应急预案。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1)市安监局:当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按照《肇庆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燃气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2)市质监局:启动本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13)市公安消防局:因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火灾时,按照《肇庆市处置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火灾安全事故的扑救和抢救工作,以及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14)肇庆海事局:当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在水上时,按照《肇庆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事故》的规定,及时启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水上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15)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燃气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燃气市场价格动态,适时调整燃气价格。(16)市工商局: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打击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行为。(17)市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燃气企业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18)燃气公司:贯彻落实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本公司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燃气事故安全预防工作。制定燃气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建立完善燃气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情况。按要求做好燃气供应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2.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2.1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局环卫公用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管燃气科科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事故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2.2.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取得联系,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承办日常工作。2.3县(市、区)成立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县(市、区)设立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各燃气单位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3事件的分类及分级3.1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分类1、供应紧缺类。上游气源供应短缺,导致区域性燃气紧张。气源供应紧张或燃气成本价高涨,快速影响正常燃气供应等。2、安全事故类。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设施遭受破坏或设备老化、设备未经检验、操作不当、人为破坏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运输途中(槽车、槽船)出现安全事故等。3、群体性事件类。燃气供应短缺或燃气价格波动大,导致群众性哄抢瓶装气或围攻气站;管道燃气安全事故或收费问题,用户出现不满情绪,破坏供气设施或群体性上访;燃气从业人员罢工,导致生产或配送环节中断等。3.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3.2.1特别重大(Ⅰ级)(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2)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3)因燃气供应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3.2.2重大(Ⅱ级)(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事故。(3)因燃气供应问题,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3.2.3一般(Ⅲ级)(1)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的事故。(2)造成1人以上及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事故。(3)因燃气供应问题,一次参与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事件。4预警发布建立健全全市燃气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故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燃气安全的实际情况,在市级统一分析、监控下,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5应急响应5.1总体要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5.2预案启动发生特别重大Ⅰ级、Ⅱ级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本预案、有关县(市、区)级预案及相关企业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发生一般Ⅲ级事件时,一般应启动县(市、区)级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相关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5.3事件报告5.3.1报告程序(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人员救护的,应立即拔打“110”、“119”、“120”急救电话,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燃气企业要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和“110”联动机制。有关企业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等级情况的初步判断,立即报告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可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到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5.3.2报告内容在紧急情况下,除先电话报告外,必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快报,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来源;(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5)事故的简要经过;(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5.4响应行动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