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灰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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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疾控发[2011]60号关于印发《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脊灰野病毒输入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我部制定了《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一四月二十五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曾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消灭脊灰工作,通过各级政府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懈努力,于2000年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并维持无脊灰状态至今。由于世界各国消灭脊灰工作进展不同,目前在我国周边仍有风险。此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及其产生的脊灰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事件,也给我国维持无脊灰工作带来挑战。1.1编制目的为快速应对、有效控制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传播等事件(以下简称脊灰相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脊灰相关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持无脊灰状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分级响应、有序应对;公开透明、维护稳定。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脊灰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1.5事件分级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将脊灰相关事件分为四级。Ⅰ级事件:出现广泛流行的脊灰野病毒疫情。Ⅱ级事件:出现单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局限传播;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两个及以上省份。Ⅲ级事件: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单个省份;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Ⅳ级事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2组织管理2.1组织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本地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职责分工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卫生部负责全国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协助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督导检查、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助、管理辖区内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社会动员、技术指导、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督导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3)各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社会动员、风险沟通、督导检查等工作。(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必要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技术方案,开展督导与培训,汇总、分析和利用相关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完善网络实验室建设和质量控制,收集、鉴定各省(区、市)送检的病毒标本,开展脊灰病例的实验诊断及对省级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技术方案,开展督导与培训,汇总、分析、报送和利用相关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加强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收集、检测、送检本辖区的病毒标本,保障实验室生产安全。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开展督导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汇总、分析、报送监测信息,协助开展调查处置,采集、运送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2)医疗机构职责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报告、诊断和救治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3监测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2008)和《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对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进行常规监测,并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携带者、在外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和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通报。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和减少危害。4.1.1对Ⅰ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4.1.2对Ⅱ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卫生部成立由主管部级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局,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Ⅱ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实行每日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例会议定的各项事项。4.1.3Ⅲ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应急处理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发生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4.1.4Ⅳ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急性弛缓性麻痹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4.2响应措施4.2.1流行病学调查与风险评估。接到脊灰相关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病例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脊灰疫苗接种率评估、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主动搜索等工作,评估脊灰相关事件风险。4.2.2开展应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辖区内脊灰疫苗应急接种活动。卫生部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跨省或全国范围的应急接种活动。开展应急接种的范围、目标人群、时间应当由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论证确定。为确保应急接种的效果,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当进行查漏补种工作。4.2.3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根据报告的脊灰相关事件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向媒体和公众做好风险沟通工作。4.2.4其他措施。发现脊灰野病毒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病人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污染物消毒、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等工作。以上相关技术要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定。4.3响应终止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在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后,连续3个月内如无新发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未发现脊灰野病毒,经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并报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响应终止后进入维持无脊灰常规工作状态。5保障措施5.1技术保障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体系,健全实验室网络、改进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临床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能力。5.2物资储备与资金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脊灰疫苗、检测试剂储备工作。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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