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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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一)基本要求。1.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2.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3.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4.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二)功能要求。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1.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2.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2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3.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4.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5.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1.熏蒸处理。(1)处理设施要求。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2)处理设备要求。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4)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50%。尾气应适当回收,保3证排放安全。通风散毒达到0.02g/m3以下不超过2小时。(5)报警装置要求。处理区及控制室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2.水浸处理。水浸处理过程原木应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3.辐照处理。原木最低吸收剂量150Gy。4.热处理。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四)其他。1.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2.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4.配有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二、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一)基本要求。1.仅限设置在北方陆路边境口岸内。2.区域布局合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以上。3.周围1000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4物定殖的寄主植物。4.木材堆存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齐全。(二)功能要求。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分为加工区、合格堆场。1.加工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2.加工区内配备实施加工处理的木材加工、烘干设施,并确保能够达到除害处理效果。3.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作业要求。4.针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配备符合要求的存放场地及处理设施。(三)防疫要求。1.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2.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配套建设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4.配备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第二章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一、基本要求5(一)应当设立在大型苗木隔离苗圃附近。(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二、场所设置(一)地面水泥硬化,场所周边1公里内无相关种苗及同科植物,以物理隔离措施封闭,入口设置车辆消毒设施。(二)场所应当设有专用的现场查验区域,具有符合要求的查验设施。(三)具备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场地,设立根部处理区、熏蒸处理区,配备土壤处理设施、熏蒸处理设施等满足除害处理要求的相关设施。(四)设立药剂器械存放库,同时应配备除害处理所需以下药剂及器械。三、检疫处理设施(一)根部处理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可选择符合进境大型苗木除害处理的设施,如药剂浸泡设施或自动滴灌设施。(二)熏蒸处理设施。该设施能方便集装箱的快速进出和熏蒸剂气体的迅速均匀分布。需具备自动投药、循环、气密性检测、熏蒸气体浓度定时检测、尾气排放和实时监控等自动控制功能。四、其他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的半径1公里范围内,应设立外来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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