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海关对旅客通关现场、边民互市贸易区、台轮停泊点、国际邮件互换局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管理方式】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守法评估管理。第五条【设置标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办公和生活等设施。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年;(四)经营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与建筑设计图。上述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第八条【许可程序】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并说明理由。第九条【验收规定】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自动失效。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后,可以投入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年。第十条【过渡期限】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第十一条【许可变更】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第十二条【监管场所延续申请】经营企业需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第十三条【终止经营申请】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第十四条【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日常监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第十六条【限制要求】监管场所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支机构。第十七条【悬挂标志】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仓储管理】监管场所内只能进出或者存放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第十九条【查验场地的设置】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第二十条【收发电子数据】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第二十一条【卡口设置】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第二十二条【放行验核】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第二十三条【协助查验】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第二十四条【仓储期限处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终止或者被注销监管场所经营人的义务】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妥善处置。第二十六条【监管场所管理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海关相关规定,并接受海关业务培训。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现我公司拟在设立,特向贵关提出申请。请批准为盼。附件:公司基本情况申请人(公章)年月日公司基本情况监管场所名称:所属口岸:批准机关:批准文号:企业名称:场所面积:企业性质:申请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万元)监管场所地址:邮政编码: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编号:《税务登记证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场所所有权情况:自有[]租赁[](所有人:)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编号:()关所字第()号():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在()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现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章)年月日填写规范说明:()海关简称;()海关编号;()申请单位名称;()设立监管场所地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编号:()关所字第()号():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在()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之规定,不予批准。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章)年月日填写规范说明:()海关简称;()海关编号;()申请单位名称;()设立监管场所地点;()《办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标准》明确规定的条款。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编号:()关所字第()号():经审核,你单位申请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现准予注册登记,海关编码为()。本《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章)年月日填写规范说明:()海关简称;()证书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监管场所名称;()海关监管场所编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关更申()年第()号()海关:我公司经贵关批准同意,于年月日办理了()监管场所的登记手续,登记证书的编号为()。现我公司拟对该监管场所的若干事项进行调整,特向贵关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为盼。公司(公章)年月日填写规范说明:()审批海关简称;()申请时间;()海关流水编号;()海关名称;()场所名称;()海关赋予的十位编码。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公司基本情况监管场所名称:所属口岸: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文有效期:企业名称:场所面积:企业性质:申请经营范围:投资额:(万元)监管场所地址:邮政编码场所联系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证件号码;法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行:账号:监管场所负责人:负责人证件号码:负责人联系电话:是否租赁:(如有租赁关系请填写)租赁人法人名称:证件号码:租赁人开户行:账号: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及向海关递交的,成为此申请表组成部分的有关文件真实无讹,并自愿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海关法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请附以下文件一式两份:一、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四、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专业证书(消防部门颁发的《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如经过质量技术部门鉴定的化工品储罐的《罐容表》等);五、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六、监管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账册管理制度)。海关审核情况实地验收情况:经办人:年月日直属海关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年月日主管领导:行政公章年月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海关:由我公司经营的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运营情况良好。现因《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即将到期,特向贵关申请延续《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请批准为盼。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公司(盖章)年月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标志牌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说明:、标志牌长M,宽M,牌质为不锈钢镀铜板,牌面为哑光黄底,标志牌上字体统一用黑体字书写,字体颜色为黑色;、标志牌上海关名称书写直属海关名称;、根据监管场所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规则对监管场所予以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