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及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比较海关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及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比较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概念Ø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Ø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Ø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Ø分两种类型:向本企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称为自用型,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称为公共型Ø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Ø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A型的聚集。Ø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Ø经国务院批准,在毗邻港区的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审批机构Ø当地海关Ø海关总署Ø海关总署Ø国务院海关24小时监管Ø办法中未明确,但大鹏海关允许其管辖下的出口监管仓实行24小时运营。Ø办法中未明确Ø办法中未明确Ø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存储货物范围Ø以存储出口货物为主,可存储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Ø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如产品的说明书),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Ø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Ø外商暂存货物Ø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Ø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Ø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Ø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Ø外商暂存货物Ø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Ø维修用零Ø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Ø转口贸易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Ø外商暂存货物;Ø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Ø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Ø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可开展的业务范围Ø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包括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Ø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Ø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Ø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Ø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Ø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Ø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Ø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Ø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Ø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Ø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Ø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Ø国际中转;Ø检测、维修;Ø商品展示;Ø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设立具备的条件Ø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Ø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Ø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Ø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Ø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Ø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Ø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Ø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Ø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Ø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Ø经国务院批准Ø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Ø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Ø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货物存储期限Ø6个月Ø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Ø1年Ø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Ø2年Ø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Ø不设存储期限月。过1年。税收优惠政策Ø经海关批准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Ø享受入区退税政策Ø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可办理出口退税。Ø享受入区退税政策Ø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可办理出口退税。Ø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Ø从境内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可办理出口退税。Ø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工具及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口办公用品可办理免税手续;。集中报关政策Ø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Ø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Ø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Ø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Ø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Ø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Ø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区内货物流转Ø无Ø无Ø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Ø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