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1-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2-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满足消防、建筑连续面宽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七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消防、交通、环保及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要加强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紫线、水系保护蓝线的管理,加强对水源地、水系、绿带、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的预留和控制。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为主。(三)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改建、扩建等,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3-规划许可证》才能实施建设。第十条相邻地块用地性质不同,但地块物权属同一物权主的可以合并达到规模进行开发,其用地性质可按大地块确定,也可按建筑功能具体确定。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且返还地应扣除道路、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失地农民后续发展用地以建设停车场、市场、商场等内容为主,由村社共同经营、民主管理、长期受益,实现城中村后续发展用地的长期保障功能。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照控规执行。建设用地大于等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确定单个建筑基底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地块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四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底,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底,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按相关有关规定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十七条“城中村”整治及危旧街区的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第十八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规中有规定的按控规执行,超过控规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满足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地、设施用地或在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第二十条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按附录计算原则第一款进行计算。(一)为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容积率的设置为区间值,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或控规没有设定下限值的,下限值不应低于上限值的70%,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下限值不得小于1.0。(二)城市建设鼓励规模配套开发,同一路网内可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对实施规模配套开发的,可以综合地块指标实施规划条件控制。(三)地块高度控制不同时(与村庄相邻的除外)建筑高度可就高实施控制,但开发容量不得调整;对5亩以下的零星地块(包括5亩)在退足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情况下,无物权纠纷的,可按单体建筑实施规划审查。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即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5-墙位置。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阻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四)医院、休(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五)大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需根据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受阻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以考虑;已-6-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折迁协议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以考虑。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第二十四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第二十六条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四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第二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表4-2的规定;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7-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第三十条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和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控制要求,还需不小表4-1、4-2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4-1、4-2中的相关规定。旧区改建和村民返还地的新建项目,与相关权益人达成协议的,其退让间距可酌情降低。医院、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建筑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不包括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二)在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屋无窗的非居住建筑。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三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环保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包括规划道路退让距离、道路绿线退让距离、基本退让距离(基本退让未包含日照、消防、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以上退让为净退让,不含建筑功能性要求空间退让。-8-(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消防、安全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规定。2、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教学楼、病房等建筑退界增加的距离应在用地内留足。3、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作为绿地建设。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