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旅发〔201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旅游消费需求,扩大中国旅游业国际影响力,国家旅游局决定以“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系列化”为目标,开展“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国际吸引力强。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特色性,对国际市场具有特殊吸引力。(二)国际认知度高。发展旅游业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游客美誉度。年入境游客人数占总游客人数比例不低于5%。(三)接待服务良好。区域可进入性强,酒店、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有良好的区内外交通,外语导游数量能够满足入境游客需求。有针对主要客源国的专门网站发布旅游服务资讯,制定有针对境外客源市场的营销推广计划。(四)政府支持力度大。所在地政府针对特色旅游资源编制了旅游规划,对旅游业管理体制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可持续投入力度较大,对创建工作持鲜明的支持态度。二、主要类型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的具体类型原则上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结合资源特色和发展现状,找准自身在国际层面上的比较优势,突出引领性和可行性,因地制宜申报创建不同类型的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化类、城市休闲类、商务会展类、滨海度假类、生态体验类,等等。三、申报程序(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自检达标后,提交《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申报表》(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范围可以是特色旅游城镇、高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度假区等,申报工作由目的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行业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三)专家考核。国家旅游局成立专家考核组,根据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四)统一公布。国家旅游局对通过专家考核的申报单位进行优中选优,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重大异议后统一公布。(五)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门评估,对发展缓慢、丧失特色、品牌退化的目的地,予以整改通报或取消称号。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有序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做好申报工作,按照要求精心开展工作,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首批申报单位资料报国家旅游局。(二)认真核查,严格把关。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推荐特色突出的目的地进行申报。对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三)多措并举,积极鼓励。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大对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的支持,力争把“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旅游特色品牌。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郭磊、张飞010-65201551附件: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申报表国家旅游局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