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惩戒权一直以来,教师惩戒权都是一个备受关注且争议颇多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老师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则出现了不作为和被滥用两种极端的错误倾向。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在这里,我主要就大家争议最大的教师惩戒权的界定、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具体的方法等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在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惩戒与体罚是具有本质区别的。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它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而体罚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这种行为理应被禁止。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与纠正,但是惩戒更强调“戒”字,即教育意义的达成,使学生自己意识到错误,自觉改正;而体罚则往往只注重用“罚”,即只注重让学生的身心感到痛苦,而比较欠缺正面的意义。其次,劳凯声教授从法学的角度对教师惩戒权进行了定义:“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他是教师的一种权力。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作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所以,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教师惩戒权应该这样界定:它是教师依法获得的,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学生的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纠正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行业所必要的权利之一。二、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在教师是否应当具有惩戒权的问题上,国内教育界的争议是非常大的,大体上分为两派。一派是以李令清、陈淑萍等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教师不应该具有惩戒权,这一权利是不人性化的,“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实际上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而另一派则是以劳凯声、李冲锋等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是非常合理的。在此,我非常赞同后者的观点。1、从法制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对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问题,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说,可以认为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而且,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看,教师通过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让学生知道凡是犯错误都是会受到惩罚的,这样,学生就会产生敬畏心理,不敢触犯校规校纪,更不敢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也是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2、从国内外教育发展史的角度看在古代东西方国家,教师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惩戒权。我国古代教育就特别强调教师的惩戒权,所谓“黄金棍下出好人”就是这个意思,主张以“小惩”来达到“大戒”的效果。在国外教育史上,马卡连柯、杜威、洛克等著名教育家都肯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如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3、从学生发展的角度看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和道德养成的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之风的影响,正是需要外界帮助、诱导的时候。我们赋予教师以惩戒权,正可以让教师以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对他们进行引导与矫正,有利于学生遵守社会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为学生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奠定基础,其存在是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4、从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和维护学校秩序的角度看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生和教师。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特别是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还不成熟,认识发展水平较低,对自身行为控制和抵抗外界诱惑的能力较低,容易出现各种性质的违规行为,这就需要教育者正确的引导或通过惩戒帮助其矫正违规行为,从而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是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社会发展的人才的最主要的场所。正如符娅教授所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也逐渐成为一个有明确组织目标和严格等级制度的准科层组织形式,班级成为制度化教育结构中的典型范例。这种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的产生,为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提供了可能,但要将可能性变为现实,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所以,我们必须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采取一定的教育惩戒的手段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效力,维护学校的秩序。三、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方法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是实践操作层面最难把握的环节,也是我国教育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的环节,教师在这一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出现不作为和被滥用两种极端的错误倾向,而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对于教师拥有惩戒权的初始目的相左的。首先,我认为,教师惩戒权行使应该遵循如下原则:1、1、必须出于教育目的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是出于教育目的,而不是借助教师这一职权故意打击和报复学生,这是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关键。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时候必须保证自己做出的惩戒行为具有教育意义,能够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使学生心悦诚服的改正错误,而不是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伤害。任何不是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只能被称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是应该被禁止的。2、合法性原则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遵循自己的权限要求,明确法律赋予自己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虽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教师怎样合法行使惩戒权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我们可以用一般法律规范、要求和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规范教师惩戒权的合法行使。在此我其实也建议国家加大对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尽早完善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使我们的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3、尊重惩戒对象——学生马卡连柯说:“任何教育都应该是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应该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尽可能多地要求他。教师使用惩戒也是一种教育,因此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所以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应尊重学生,讲究策略,不要为惩戒而惩戒,不采取侮辱性手段,确保学生不因为惩戒而使身心受到伤害。如果在惩戒的过程中让学生感觉到失去了人格,受到了侮辱,很有可能会导致学生自暴自弃,达不到惩戒的目的。4、公正、公平的原则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教师所采取的惩戒方式和严厉程度与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相挂钩,遵循一定的标准,合理地进行惩戒,既不能小题大做,又不能大事化小。其次,教师在实行惩戒权时,不应当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来处理,应当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5、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研究表明,人的认知发展水平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一阶段都有自己所不同的特征。那么对于学生来说也是这样,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而即使是处于同一阶段的学生,在其他诸如性别、性格等各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惩戒目的。关于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具体方法,我认为以下几种方法都是在符合以上原则基础之上的比较行之有效的:1、言语责备用言语直接对学生进行批评,指出其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并督促其改正。2、隔离措施把扰乱正常教学活动和学校秩序的学生暂时从当前的活动中移走,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受教育权的正常实现。3、剥夺某种特权剥夺违纪学生在学校正常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4、没收与越轨行为相关的物品,增加学生作业。5、其他的方法诸如将学生的违规行为告知家长、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等。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一点看法。我认为,虽然目前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但是我们只要坚持教师拥有惩戒权这一基本点,加大对相关问题和政策的研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深教师和学生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那么这些争议都会迎刃而解。参考文献:《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曾庆芳、李戬,《当代教育论坛(上半月刊)》,2009年第11期;《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及其行使》,符娅,《教育科学研究》,2006年3月;《对教师惩戒权合理性的分析与思考》,余云荣,《数学月刊(中学版下)》,2009年第9期;《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劳凯声,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与合法》,敖翔、李旻,《新课程研究(下旬刊)》,2009年第8期;《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张敏,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