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一、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条件:1、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2、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3、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5、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6、具有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指标系数申报相应的省、市、县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二、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4、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5、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7、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8、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一)一般标准: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领导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信用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3、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4、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政策制订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6、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二)量化标准:1、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2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2、近三年来,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3、近三年来,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应呈现出负增长态势;4、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5、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四、认定的工作程序:1、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2、推荐。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事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3、受理与初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向同级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对初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并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初审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因失信违法而被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或判败诉)一次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在查明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4、信用评价与考核。信用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联合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单独进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五、认定与命名1、对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价达到应有分值并公示合格的申报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在签署同意推荐上报的意见后,报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认定和命名的决定。对有疑义的,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和考核。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对需要由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推荐上报。4、各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根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命名决定,在有关省级报刊上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努力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内资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冻结变更登记手续3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质的,有限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并应将该股权出质的记录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生效后,方可向该公司的登记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冻结质押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一、申请冻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出质人、有限公司、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关于质押股权冻结变更登记的申请书;(二)记录股份出质情况的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有限公司公章);(三)质押合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有限公司、出质的股东及质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出质股东在有限公司的股份数量及金额,出质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三)该股权质押业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承诺;(四)关于冻结出质股权变更的具体期限;(五)在股权质押冻结期间,有权提出解冻股权变更的具体申请人。二、合同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和风险预警制度》的规定,将该受理信息及需冻结的股权数量及冻结的具体期间作为二级警示第三项,记载于企业警示库。不具备实施警示管理条件的,不受理。三、对列入企业警示库的该冻结股份,注册登记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其变更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质押期满,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又未申请延期的,自动解除对该股份的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