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211.10—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11.10—2010皂类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211.10—2010皂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皂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1211.10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日用化工品皂类2.2产品种类皂类根据其洗涤作用及洗涤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其中香皂产品按成分分为皂基型和复合型两类:皂基型(以Ⅰ型表示)指仅含脂肪酸钠、助剂的产品,标记为“QB/T2485Ⅰ型”;复合型(以Ⅱ型表示)指含脂肪酸钠和/或其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助剂的产品,标记为“QB/T2485Ⅱ型”。在销售包装上,如果在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及其他内容中,凡对皂体描述有诸如“透明”、“半透明”、“水晶”等含意文字的产品,均视为透明型产品。洗衣皂产品按干钠皂含量分为两种类型:干钠皂含量≥54%的产品(以Ⅰ型表示),标记为“QB/T2486Ⅰ型”;43%≤干钠皂含量<54%的产品(以Ⅱ型表示),标记为“QB/T2486Ⅱ型”。在销售包装上,如果在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及其他内容中,凡对皂体描述有诸如“透明”、“半透明”等含意文字的产品,均视为透明型产品。透明皂产品分为两类:仅含脂肪酸钠、助剂的透明皂(Ⅰ型);含脂肪酸钠和(或)其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助剂的透明皂(Ⅱ型)。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CCGF211.10—2010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皂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500且<1000<5005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QB/T2485香皂QB/T1913透明皂QB/T2486洗衣皂QB/T2487复合洗衣皂QB/T2623.1肥皂试验方法肥皂中游离苛性碱含量的测定QB/T2623.3肥皂试验方法肥皂中总碱量和总脂肪物含量的测定QB/T2623.6肥皂试验方法肥皂中氯化物含量的测定滴定法QB/T2623.8肥皂试验方法肥皂中磷酸盐含量的测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取应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皂类产品抽样时,应随机抽取样品,将样品分作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查样品。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按表3规定。表3皂类产品抽样数量序号规格(净含量)/g抽样数量/块检验用样品数/块备样数/块1≥15g2010102≤15g301515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CCGF211.10—2010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皂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香皂”产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香皂产品销售总额。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香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表5香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干钠皂1QB/T2485推荐性QB/T2485QB/T2623.3●2总有效物含量2QB/T2485推荐性QB/T2485QB/T2487●3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QB/T2485推荐性QB/T2485QB/T2623.1●4总五氧化二磷3QB/T2485推荐性QB/T2485QB/T2623.8●5氯化物QB/T2485推荐性QB/T2485QB/T2623.6●6透明度4QB/T2485推荐性QB/T2485●总游离碱(以NaOH计)QB/T2485推荐性QB/T2485●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1仅对Ⅰ型要求;2仅对Ⅱ型要求;3仅对标注无磷产品要求;CCGF211.10—20104仅对本标准规定的透明型产品要求。7.1.2洗衣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表6洗衣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干钠皂QB/T2486推荐性QB/T2486QB/T2623.3●2发泡力(5min)QB/T2486推荐性QB/T2486●3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QB/T2486推荐性QB/T2486QB/T2623.1●4总五氧化二磷1QB/T2486推荐性QB/T2486QB/T2623.8●5氯化物QB/T2486推荐性QB/T2486QB/T2623.6●6透明度2QB/T2486推荐性QB/T2485●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1仅对标注无磷产品要求;2仅对本标准规定的透明型产品。7.1.3透明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7表7透明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干钠皂1QB/T1913推荐性QB/T1913QB/T2623.3●2总有效物2QB/T1913推荐性QB/T1913●3游离苛性碱含量QB/T1913推荐性QB/T1913●4发泡力QB/T1913推荐性QB/T1913●5氯化物QB/T1913推荐性QB/T1913QB/T2623.6●6透明度QB/T1913推荐性QB/T1913●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1仅对Ⅰ型要求2仅对Ⅱ型要求7.1.4复合洗衣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8CCGF211.10—2010表8复合洗衣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总有效物QB/T2487推荐性QB/T2487●2发泡力(5min)QB/T2487推荐性QB/T2486●3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QB/T2487推荐性QB/T2487QB/T2623.1●4抗硬水度QB/T2487推荐性QB/T2487●5总五氧化二磷1QB/T2487推荐性QB/T2487QB/T2623.8●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1仅对标注无磷产品要求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①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②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CCGF211.10—2010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①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10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211.10-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邱军)、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曲梅)、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周泽琳)、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郭长虹)。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