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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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303—2010水泥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303—20101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03-分类名称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水泥-2.2产品种类根据水泥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六个种类,见表2.表2产品种类序号产品种类名称产品标准1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普通硅酸盐水泥3矿渣硅酸盐水泥4粉煤灰硅酸盐水泥5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6复合硅酸盐水泥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水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水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3。表3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3000~3000030004检验依据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CCGF303—20102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GB/T176-2008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750-1992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1346-200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8074-2008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5抽样5.1抽样品种和强度等级每个品种各抽一个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按GB12573-2008进行。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t。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缩分后的两等份样品中,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3样品处置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充分混匀,缩分为检验样品(约10kg)和备用样品(约10kg)。将过完筛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封装好的检验样品邮寄(送)至抽检单位;备用样品存放在被抽企业,并存放在干燥、防潮的地方。5.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查水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CCGF303—20103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普通硅酸盐水泥”,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强度等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销售总额;计划抽查42.5强度等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42.5强度等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年销售总额。6检验要求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三氧化硫GB175-2007强制性GB/T176-2008●2氧化镁GB175-2007强制性●3烧失量GB175-2007强制性●4不溶物GB175-2007强制性●5氯离子含量GB175-2007强制性●6凝结时间GB175-2007强制性GB/T1346-2001●7安定性GB175-2007强制性●8强度GB175-2007强制性GB/T17671-1999●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规定进行。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①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②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当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③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5%时,应进行压蒸安定性检验,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后,则水泥中氧化镁允许放宽至6%。④当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⑤当样品在寄送过程中保存不当受潮时,应考虑重新抽取样品。⑥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⑦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CCGF303—20104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且属于严重不合格。8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8.3不进行复检情况: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对水泥的安定性进行复检。9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303-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晓明)、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朱一军)。本规范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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