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311.2—20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311.2—2010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底漆和面漆等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11311.2分类名称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2.2产品种类根据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使用环境的不同,分为底漆和面漆。3术语和定义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它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成膜物质,以水为分散介质,加入颜料、体质颜料、助剂经分散、研磨后制成的产品。主要用于室内墙体的涂装,具有装饰、保护和改善居室环境等功能,是普遍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之一。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2: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0000≥3000且<20000<30005检验依据GB/T9756-2009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JG/T210-2007建筑内外墙用底漆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CCGF311.2—20102GB/T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符合规定的任一品种均可抽取。每次抽查,每个企业仅抽查一个品种的产品,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查的品种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T10111-2008确定。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查品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2008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抽取方法依据GB3186-2006的规定。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不低于100kg。抽取不低于3kg/桶的样品2桶。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生产领域抽样时相同。所抽的2桶样品,一桶为检验用样品,一桶为异议复检备用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以下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1)产品的施工要求及配比(质量比/体积比);2)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的过程和样品状态描述;CCGF311.2—201033)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4)企业需要陈述的情况。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涂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涂料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合成树脂乳液建筑涂料,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合成树脂乳液建筑涂料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年销售总额。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A●2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A●3游离甲醛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C●4重金属(铅、镉、铬、汞)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D●5低温稳定性GB/T9756-2009推荐性GB/T9756-2009●6对比率GB/T9756-2009推荐性GB/T9756-2009●7耐碱性GB/T9756-2009推荐性GB/T9756-2009●8耐洗刷性GB/T9756-2009推荐性GB/T9756-2009●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7.1.2建筑内墙底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表4建筑内外墙底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A●2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A●3游离甲醛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C●4重金属(铅、镉、铬、汞)GB18582-2008强制性GB18582-2008附录D●5耐水性JG/T210-2007推荐性JG/T210-2007●6耐碱性JG/T210-2007推荐性JG/T210-2007●CCGF311.2—20104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7附着力JG/T210-2007推荐性GB/T9286-1998●8抗泛碱性JG/T210-2007推荐性JG/T210-2007●9抗盐析性JG/T210-2007推荐性JG/T210-2007●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样品开启后宜先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游离甲醛项目检测。7.2.2对比率项目检测用聚酯膜法。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311.2-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胡礼乐)。CCGF311.2—20105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