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4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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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2.4-2010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402.4—20101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类农药。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产品一级分类产品二级分类产品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02402.4分类名称农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2.2产品种类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可以分为原药、母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剂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的生长发育起调节抑制作用的农药。杀鼠剂:用于防治鼠类等有害啮齿动物的农药。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杀鼠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杀鼠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CCGF402.4—20102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销售额(万元)≥20000≥3000且<20000<30005检验依据GB/T1600-2001农药水分测定方法GB/T1601-1993农药pH值测定方法GB/T1603-2001农药乳液稳定性测定方法GB/T5451-2001农药可湿性粉剂润湿性测定方法GB/T14825-2006农药悬浮率测定方法GB15955-1995赤霉素原药GB20678-2006溴敌隆原药GB20679-2006溴敌隆母药GB20687-2006溴鼠灵母药GB20690-2006溴鼠灵原药GB20813-2006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2171-2008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GB22172-2008多效唑原药GB24750-2009乙烯利原药GB23554-200940%乙烯利水剂HG/T2467.1~2467.20-2003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HG2615-1994敌鼠钠盐HG2676-19954%赤霉素乳油HG2855-1997磷化锌原药HG/T2856-1997甲哌鎓原药HG2857-1997250g/L甲哌鎓水剂HG3283-2002矮壮素水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CCGF402.4—20103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于大包装产品,要充分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抽样时应从4个或4个以上不同部位,分别随机抽取至少100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两个干净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所抽样品数量均应符合表3规定要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表3抽样数量产品类别样品数量原药、母药100g×2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250mL×2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250g×2悬浮剂、悬乳剂600mL×2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粉粒剂、烟片剂600g×2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2样品处置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贮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杀鼠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植物生长调节剂”,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销售总额。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CCGF402.4—20104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1有效成分质量分数注1强制性产品标准规定方法●2有害杂质质量分数强制性产品标准规定方法●3悬浮率强制性GB/T14825-2006●4乳液稳定性强制性GB/T1603-2001●5酸度、碱度或pH值范围强制性HG/T2467.1-2003中4.7条或GB/T1601-2001●6水分强制性GB/T1600-2001●7润湿时间强制性GB/T5451-2001●8与水互溶性强制性HG/T2467.7-2003中4.9条●9稀释稳定性强制性HG/T2467.6-2003中4.9条●10分散稳定性强制性HG/T2467.1-20031中4.11条●11违禁添加成分农药管理条例强制性相关检测方法●12标签GB20813-2006强制性目视检测●注1:为本规范中“5.检验依据”所列产品标准与企业质量承诺。注2:根据产品剂型检测适用的检验项目。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上表中序号1~11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标志。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3.2若检验项目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CCGF402.4—201057.3.3违禁添加成分的检测,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认发表的检测方法进行。8判定原则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所检标签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检验项目合格。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3)未标注毒性标志(微毒产品除外)。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1)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2)企业提出异议时样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样品已过保质期的。10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402.4-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俞幼芬)。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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