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邹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2.1组织机构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1.3临时现场指挥部2.1.4应急处置工作组(队)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2.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2.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2.2.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23.报告与响应3.1监测3.2报告责任、报告程序、报告内容3.2.1责任报告人3.2.2责任报告单位3.2.3报告程序和时限3.2.4报告内容4.预测、预警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评估5.现场处置5.1处置原则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5.2.l指挥机构5、2.2执行机构5.2.3医疗救护机构35.2.4支持机构5.2.5各部门的相互配合5.3工作程序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5.4现场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5.5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5.5.1技术措施5.5.2后勤保障5.5.3现场通讯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6.1组织保障6.2经费、物质保障和后勤管理6.2.1经费保障6.2.2物资储备6.2.3通讯与交通保障6.2.4卫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6.3技术保障体系46.3.1技术培训和演练6.3.2实验室网络建设6.3.3资料收集与利用6.3.4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省内合作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7.1评估7.2奖励与处罚7.3抚恤与补助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8.附则8.1预案制定与修订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5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滨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2.1组织机构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6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人口和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外办、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县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2.1.3临时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2.1.4应急处置工作组(队)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7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2.2.l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2.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3)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市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4)向市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5)协同县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8的其他相关工作。(6)起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7)督促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2.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1)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3)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9(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2.2.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1)县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各镇(办)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各镇(办)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工作。(3)县急救中心(站)和重点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心医院等要分别建立2支由10-15人组成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医疗救援队(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3.报告与响应3.1监测3.1.1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10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施追踪监测。3.1.2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3.1.3开发利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的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3.1.4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3.1.5对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卫生学和安全性评价,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时预警,采取措施。3.2报告责任、报告程序、报告内容3.2.1责任报告人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113.2.2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3.2.3报告程序和时限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3.2.4报告内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12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和体征、考虑的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进行结案报告。4.预测、预警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