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检验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研究姓名:侯献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工商管理指导教师:刘岗20050916检验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研究作者:侯献伟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参考文献(23条)1.理查德黑斯市场营销原理与决策19832.菲利浦科特勒营销管理19973.邝鸿现代市场学19894.汤正如市场营销学教程19925.吴建安市场营销学19946.胡正明市场营销学20007.胡正明中国营销--对策与创新20018.侯书森MBA市场营销学20039.马丁·克里斯托弗.亚德·伦培恩.戴维巴伦廷.李宏明.李涌关系营销199010.QualityControlandInspection11.Relationshipmarketingandthenetworkenconomy200112.《关系营销》、《服务营销》、《合作营销》13.方家平合作营销:营销观念的革命14.袁岳社会营销的魅力200415.积极推进政府依法规制改革200316.李桂华.张晓林.党跃武论知识服务的营销战略问题[期刊论文]-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4)17.杨涛顾客关系营销研究200518.朱健强企业CI战略199919.王新宁质量监督工作培训教材200220.孙春雷技术机构亟待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相似文献(4条)1.期刊论文曹瑞升应对自动消防系统检验机构进行规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1,(2)自动消防系统的检验机构(检测站、检测公司等),是随着国家建筑的高层化,使用功能的多样化,以及国家法规的制约,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安装自动消防系统越来越多的现实而应运而生的.它是保证自动消防系统质量的中介组织,担负着检验自动消防系统中的设计、设备、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系统功能是否正常的任务,为消防监督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从1991年辽宁组建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始,全国一些省、市相继组建了自动消防技术检验机构,它们在提高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的作用.但是,据耳闻目睹,这些检验机构各有长短,互相影响.2.会议论文王丽桥借鉴美国经验做好我省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和食品安全工作2008美国空气清新,不易传染疾病,更加重要的是,粮食质量优良,食品安全,保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我们在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本文分析了美国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和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对辽宁省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1、建立协调机制,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2、继续实行粮食质量管理机构与检验机构的统一,建立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3、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权威高效的检验监测体系;4、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严管中小粮油食品加工企业。3.期刊论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2001,1(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 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质量技监局,有关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2001年4月1日起,六大通用水泥将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即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为确保水泥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加强水泥新标准的宣传。从3月下旬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集中开展一次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水泥质检中心(站)、质量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作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与水泥新标准同步实施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的宣传贯彻工作。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材料进货检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水泥新标准的产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加强对水泥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程验收单位对使用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水泥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加强对水泥新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水泥新标准执行情况列入今年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有关科研院所要组织力量做好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帮助解决企业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有关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质监机构的水泥化验室要按照规定控制试验室温湿度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产品质量考核。检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强度试验误差要控制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国家标准(GB/T17671-1999)规定的范围内。 2.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新标准实际测定的强度值调整和确定本企业水泥强度等级,企业内控指标继续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水泥生产和销售使用的包装袋一律按新标准要求标识,老标识的包装袋禁止使用。销售散装水泥出具的散装卡片也应按新标准进行标识。凡达不到规定最低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水泥使用单位4月1日前已采购的按老标准生产的水泥允许使用至2001年5月31日止。逾期没有使用完的水泥,应重新按新标准检测后,按新标准强度等级使用。 4.中国水泥和房建材料认证委员会,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按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对已取得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按新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 6.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ISO标准砂、水泥专用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满足供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坚决防止并杜绝假砂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7.各有关单位应对教材、手册、计算机软件、设计文件、配合比数据、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作相应调整。 对水泥新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验仪器设备和ISO标准砂质量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4.期刊论文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材技术与应用200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质量技监局,有关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2001年4月1日起,六大通用水泥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正式实施,为确保水泥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二、加强水泥新标准的宣传。从3月下旬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集中开展一次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水泥质检中心(站)、质量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作用。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与水泥新标准同步实施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的宣传贯彻工作。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材料进货检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水泥新标准的产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加强对水泥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程验收单位对使用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水泥的工程不予验收。四、加强对水泥新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水泥新标准执行情况列入今年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五、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有关科研院所要组织力量做好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帮助解决企业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六、有关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质监机构的水泥化验室要按照规定控制实验室温湿度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产品质量考核。检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强度试验误差要控制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国家标准(GB/T17671-1999)规定的范围内。2.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新标准实际测定的强度值调整和确定本企业水泥强度等级,企业内控指标继续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水泥生产和销售使用的包装袋一律按新标准要求标识,老标识的包装袋禁止使用。销售散装水泥出具的散装卡片也应按新标准进行标识。凡达不到规定最低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不得出厂、销售。3.水泥使用单位4月1日前已采购的按老标准生产的水泥允许使用至2001年5月31日止。逾期没有使用完的水泥,应重新按新标准检测后,按新标准强度等级使用。4.中国水泥和房建材料认证委员会,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按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对已取得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按新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5.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6.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ISO标准砂、水泥专用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满足供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坚决防止并杜绝假砂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7.各有关单位应对教材、手册、计算机软件、设计文件、配合比数据、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作相应调整。对水泥新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检验仪器设备和ISO标准砂质量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dd66dfe-8c80-471a-9307-9dfd00481f6d下载时间:201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