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览》民法部分王振坤(大牙)2005年6月·北京一、课程安排:●串讲●答疑●交流二、课前准备:●教材●导览●法条●讲义下载三、时间安排司考民法命题特点一、法条为主,较基础,理论较少所谓加强理论性内容的考察,实际上也围绕法条展开。二、重者恒重三、考察很细第一章一、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二、民事权利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和“抗辩”第二章自然人自然人、公民概念差异一、权利能力(出生胎儿特别保护)行为能力:年龄(与刑法区分)精神状况:个案审查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完全同二、住所(确定住所的意义;与宣告死亡结合看)与“居所”(刑诉57条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三、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单位不赔偿委托监护连带责任(过错前提)《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四、宣告失踪法定期间(2年)、公告期间(3个月,民通意见34条为半年,民诉168条为3个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院提出(民诉166条)。可能在不定项中出现。《民通》第154条第二款,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当时的法制不受重视立法人员水平宣告死亡有顺序(考就考配偶)撤销死亡后果(婚姻关系,财产返还)(00卷二单选6)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A.1997年6月17日B.1997年6月18日C.1999年6月17日D.1999年6月18日五、个人合伙主要把握四个问题:1.合伙协议1.书面2.两个证人3.参与盈余分配2.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合伙无独立与合伙人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共同执行负责人(诉讼中行为)4.合伙债务负担无限连带退伙时分担了后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三章法人财团法人(97卷二多选47)“海基会”社团法人清算法人清算范围内活动用书P27表述易生误会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一、动产、不动产区分的意义(善意取得、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二、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合同法163条,交付;未规定除外)结合看合同法133条所有权移转、142条风险负担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须“合法”民事行为系上位概念无效、可撤销等用词要准,第四卷严二、意思表示不真实(99年考过,题目不好)重点注意欺诈、胁迫。欺诈(因行为而陷于错误)胁迫(不正当)三条件和期限条件(注意“停止条件”)将来、不确定期限(与一般说的“期限”)将来、确定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确定当然合同法52条规定的5种部分无效,其它仍可有效五、可变更、撤销行为撤销权的主体既可撤、又可变,主张变的,不得撤(合同54条)事由:意思表示瑕疵的四种,及显失公平权利行使期间1年(对比合75条债权人撤销权,不能变更,且5年未行使的消灭)六、效力未定(可能多选,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加“债务承担”)追认(形成权)催告(P57右栏第四行认为系形成权)撤销权(善意,追认以前,1年及5年的期间)第六章代理(本人名义本人后果法律行为代理人意思)一、复代理(“再代理”)复任权紧急情况下的复任效力:系本人的代理人二、代理权的取得代理权的授予(单独行为,与委托系二事)授权不明《民通》65条规定:代理人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三、代理权的消灭《民通意见》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四、无权代理狭义(效力未定)表见代理(无权、本人名义、权利表征、相对人善意)对表见代理,可撤销而成无权代理第七章时效适用请求权中止最后六个月时效届满,起诉,受理,判驳特殊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八章物权一、物权效力:优先(物物、物债);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原物存在为前提)二、所有权(一)不动产相邻关系(00卷二多选4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二)动产1.善意取得善意、有偿、交付2.添附附合成为物之成分三、共有(一)按份共有及于共有物之全部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共有份额一半以上)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区别于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98卷二单选13)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二)共同共有(P右栏倒数11行)共同关系不存在份额四、用益物权地役权(与人役权-居住权,为人还是为地)、(与相邻关系,设定、法定)典权04年考过典物风险分配,回赎是权而非义务居住权为所有人以外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