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规范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认定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物流企业和境内重点物流基地的认定工作。凡由本办法认定的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可享受省内制定的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第三条认定标准(一)省重点物流基地1、基地性质。物流基地是地域的空间布局与综合服务功能融合在一起的物流节点或物流平台,是物流企业的集聚区。2、基地规模。具备良好的交通和客户条件,入驻物流企业10家以上,基地内发生的年物流服务额2亿元以上。3、经营机制。设立有基地管委会或投资管理公司,对物流基地实施统一的标准化管理和规划运作,并设有服务中心为物流企业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4、服务功能。至少有三种以上的物流功能(如运输、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信息等),并能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实施物流现代化作业。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的配套服务功能。组织基地内物流企业宣贯和推广实施物流标准。(二)省重点物流企业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包括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四类。(1)运输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运输代理服务,具备一定规模;b)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c)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设备;d)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2)仓储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具备一定规模;b)企业能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以及商品经销、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务;c)企业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运车辆;d)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3)综合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b)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制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运作方案,为客户提供契约性的综合物流服务;c)按照业务要求,企业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d)企业具有一定运营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e)企业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f)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4)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服务企业。包括物流咨询及提供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服务的企业等。2、企业规模。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运营网点5个以上或配送客户点50个以上(运营网点是指在经营覆盖范围内,由本企业自行设立、可以承接并完成企业基本业务的分支机构;配送客户点是指企业当前的、提供一定时期内配送服务的、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客户所属的固定网点)。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2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实现赢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5、经营机制。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6、技术条件。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物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7、服务品质和功能。企业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较强的物流运作网络,能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能自己或组织社会力量提供陆、海、空运输和仓储、配送、信息等物流服务。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相应的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第四条认定程序(一)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1、省重点物流基地申请材料包括:(1)《省重点物流基地认定申请书》;(2)基地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3)基地基本情况介绍;(4)基地管委会或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章程;(5)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年报表;(6)其它所需资料。2、省重点物流企业申请材料包括:(1)《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5)经税务机关签证的诚信纳税证明;(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7)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8)其它所需资料。(二)上报。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物流基地和企业汇总,统一向省经贸委(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三)初审。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认定标准,对各市上报的物流基地和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物流基地和企业名单。(四)评审。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入选的物流基地和企业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物流基地和企业名单,报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五)认定。由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对入选的物流基地和企业名单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并授牌。第五条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市对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者,上报省经贸委(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告取消重点资格。第六条新申请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名单,由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经贸委(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第七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省现代物流协会、省交通运输协会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