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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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后,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我省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化学中毒事故救援的处置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含化学恐怖袭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依规;反应及时、措施得力;整合信息、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二、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化学中毒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及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程度,由重到轻分为突发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化学中毒事故(IV级)四个等级。(一)突发特别重大化学中毒事故(I级)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lOOA以上中毒,或者10人以上死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化学中毒事件。(二)突发重大化学中毒事故(II级)发生急性化学中毒50人以一L99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上。(三)突发较大化学中毒事故(III)级发生急性化学中毒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者死亡4人以下的。(四)突发一般化学中毒事故(IV级)发生急性化学中毒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我省突发化学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各级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基地建设的同时,必须把各级医院、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机构以及精神卫生救援机构等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救治能力和工作效率。(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省级化学中毒应急指挥部:省卫生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全省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地市级化学中毒应急指挥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全市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相关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县(市、区)级化学中毒应急指挥部的设立参照省、市两级情况执行。(二)应急专业技术机构省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院(省二院)为省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基地,担负我省及周边地区化学中毒事故伤病人员的集中救治及危重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应在医院内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ICU、化学中毒信息和专家库、化学毒物检测中心和化学中毒康复中心,开展相关医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制定各种化学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化学中毒救治的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地市级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基地的工作。地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各市至少指定一所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地市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基地,负责全市化学中毒事故伤病人员的集中救治工作,制定常见的化学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积极配合省级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基地的工作,确保化学中毒事故危重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县(市、区)级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站:各县(市、区)至少指定一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当地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站,负责辖区内化学中毒事故伤病人员的初步救治工作,分类救治,及时转运危重伤员,积极配合地市级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基地的工作。化学中毒事故现场医疗救援队:省、市两级必须建立化学中毒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原则上由各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负责组建,并负责化学中毒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院制定并落实化学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化学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援能力。当化学中毒事故造成的伤病人员较多时,各医院应按照有关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学评估,进行化学品监测,提出划分监测区、控制区、安全区域边界及中毒防护的建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化学中毒事故现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化学中毒事故中伤员救治所需临床急救用血。各级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做好群众应对化学中毒事故自我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干预。四、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机制按化学中毒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响应。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根据有关的规定由省卫生厅首先负责先期响应并组织实施;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III级)化学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IV级)化学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二)应急响应措施1、当I、II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发生时,省卫生厅作出以下响应:(1)立即启动省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或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2)立即启动省级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基地工作,派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病人员。(3)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检测、评估,以确定中毒化学品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措施,防止化学品继续对人员造成健康危害。(4)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向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处置建议。(5)在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国家卫生部支援。2、当I、II、III、IV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发生时,市(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省卫生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并按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情况。在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五、信息的接警和报告(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化学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中毒医疗救援基地,以便先期处置。(二)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突发化学中毒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三)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化学中毒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报告。(四)省卫生厅接到I、II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政府报告。六、应急响应的终止化学中毒源头得到有效控制,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中毒事故发生48小时后未再出现新发中毒病人;并且,I、II级突发事故经省级应急指挥部批准,III级经地市级应急指挥部批准,IV级经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批准,方可中止应急响应。七、应急保障(一)技术保障各地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利用现有资源,指定建设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机构。组建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省级总人数不少于30人,地市级总人数不少于20人,县(市、区)级总人数不少于10人(以上人数为参考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二)后勤保障根据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的实际工作需要,被指定的各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进行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的配备,并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三)药品储备根据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的实际工作需要,被指定的各级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救援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进行化学中毒急救药品的常量储备。急救车中要常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急救药品,各医院药房要有一定库存量,并掌握急需时的供药渠道。(四)经费保障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补偿。八、附则(一)预案管理省卫生厅根据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更新。(二)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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