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国应该了解的财产法。财产法以财产为核心,而财产一次在美国有两种含义:一是普通人理解的某一具体的物,如房屋,也包括某些有价值的无形物,如股份;二是在财产法里,它不是指物,而是由这一物所带来的一系列权利。这些财产包括占有权、占有权、享有权和处分权,统称为财产权利即产权。这四种权利可与所有权产生分离,包括在所有权的持有人自愿的有偿或无偿出让的情况下或因错放或丢失等非自愿情况下产生的分离。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还可以分为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财产法是调整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动产法与不动产法两部分组成,其重点在不动产权益方面。财产法起源于英国,以传统的普通法为基础,由动产和不动产、单一和混合的所有权、现实和未来权益、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某些实质性限制的公共权力共四部分组成。私有制是这一体系的基石。所以,尽管没有专门的财产发电,却丝毫不妨碍他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依据普通法和成文法产生的权力为法律权力,而平衡权力则来自于英国历史上的司法大臣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产生的权力。美国成文法中关于财产权的法律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首先是房屋租赁关系,其次是土地转让和所有权登记法律,最后是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控制。今天,美国普通法院统一使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并通过横评规则对权力进行协调。如在不动产转让合同签订后,财产转让书交付前,尽管法律上所有权仍在卖方,但依据衡平法“衡平乃应当为实际所谓”的原则,所有权应当归卖方;不动产交易中受损一方要求执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在普通法上得不到补救时,可以要求衡平法给予补救,即执行合同。美国独立后,财产法的起步主要表现在把土地与其他商品同等对待,保证土地能够自由持有与转让。20世纪初财产法进入了发展时期,在私有财产权随之成为自由的体现,个人主义决定着财产所有者被赋予了对唱的使用和处置的支配权。而这种支配权实际上不受任何方面的控制。20世纪中期开始,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日益强调财产的社会方面,而不是个人方面,法律开始禁止权利滥用,绝对的财产权利收到了限制。同时,新事物的出现,是财产与财产权力距离正在不断扩大。70年代开始,出现了把原先传统上不被认定为是财产权的那些权力,现在却当做财产权力而给予保护。动产主要是指除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有形和无形财产。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实物动产如汽车,而无形动产则指非实物动产如专利。与不动产相比,动产具有如下特征:相对临时性;移动性;被随身携带并随手转让性;易于变更和通常的损坏性。取得动产的法定方式包括如下:(1)通过占有。在美国财产法中占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动产权利一般以占有为证明。从法律上来看,占有的认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事实,表明对财产控制和排他性控制的一种存在状态:一是法律结论,就是法院所做出的关于某人具有占有权应予以保护的结论。(2)通过购买。到目前为止,财产销售是财产永久性转让的最普遍方式。在调整财产买卖众多的联邦和地方法律中,动产销售是最基本法规。(3)通过馈赠。馈赠要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及馈赠方有赠与意愿、该赠物以实际的或象征性交与受馈赠的一方、接受者接收该赠物。(4)通过遗嘱或继承权。这是唯一的在财产所有人死后,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合法获取其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5)通过财产增值。主要是财产本身出现了自然增值或经加工而增值,该增值部分归原所有人所有。如存款所得的利息归存款人所有。(6)混合和添附。二者在法律中是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凭借对他人财产的添加、改造、改进、混合等方式以起到控制动产所有权的获得或失去的功能。(7)通过国家征用,国家警察权力。政府依据征用权可以征用私人财产并给予适当补偿。(8)通过生产。这是获取动产所有权的另一种普遍的方式。不动产是指土地本身和建筑物以及树木、土壤、矿藏、植物和其他永久性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之上或下的物品。与动产一样,具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层次,从法律上看,它是一种权利,包括对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空间权利,地下权利,对生物的权利及对附着物的权利的六种。不动产所有权利转让方式可分为:买卖、馈赠、遗嘱或继承权、强制出售已支付所欠财产税款、逆占有和国家征收。不动产转让要进行相关登记,需要的文件有:契约文件的起草、签字生效等手续必须符合不动产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契约文件必须公证;必须以不动产转让文件原件登记,以备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