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讨[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获得巨大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现象也因此时有发生。文章主要从民法的角度,探讨虚拟财产的由来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法律属性意义,并通过立法、司法理论现状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进行认定。[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一、虚拟财产的概述所谓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中,以电脑网络在线状态的游戏为基础,保存在服务器上并由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虚拟金钱、虚拟装备以及其他各种虚拟物品等。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界定的主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第一,具有物权属性。杨立新教授曾明确指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国民法确认其具有物的属性,不论网络本身,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属于民法上的物,应当进行充分的民法保护。”第二,具有债权属性。玩家通过支付货币购买游戏运营商的服务,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基于这种合同关系获得运营商提供的特定服务,因此,玩家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应当认定为债权关系。第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可以把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第四,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虚拟财产作为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产物,将其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都是有缺陷的,它就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权”。二、虚拟财产认定的立法现状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一项庞大的产业。然而,其自律机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频发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随之而来。第一,国内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受到侵犯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机制。具体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依据。新颁布的《物权法》对虚拟财产权是否属于物权范畴也未涉及,而已经实施的《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都没有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二,国外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状况。在韩国,法律由最初的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到承认虚拟物品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实际上确认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在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从而确认了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属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在美国,通过法官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在法律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认网络系统本身也是财产,侵入网络系统,就构成非法侵入动产。第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状况。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针对近年来网络游戏中虚拟武器网上出售,以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窃现象,已经陆续修改各项条例。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因此,从法律上保护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规范网络秩序,对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三、虚拟财产认定的司法现状面对日益频繁的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却陷入法理依据匮乏、法律依据不足的窘境。传统的法律理论跟不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显得较为滞后。因此,加强对传统法律理论的研究,使之能够有效规范并约束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以应用于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利益已刻不容缓。然而,实务中司法工作者对是否应将虚拟财产上升到刑法高度进行保护,却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些专家认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控制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方式很多,对一般的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民事法规等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只有在运用刑法以外的手段进行调整无法解决时,才能考虑采用刑罚。所以,在网络游戏运营商能用技术手段规制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动用法律介入。还有人认为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但如果对虚拟财产全盘否定不予保护,那么黑客泛滥,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成风,必然导致网络秩序混乱,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在被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产生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适用刑法调整。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认为不应当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主要理由有:首先,在刑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与我们对传统刑法观念的认识相冲突。同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无形性、瞬时性、超时空性和不易识别性等特征,以及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网络技术水平的限制,这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及调查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由于网络世界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与法律的稳定性特征相悖,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乃至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进行保护,显得过于盲目,可能会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因而,在当前的形势下,应当审慎对待虚拟财产立法,通过充分发挥网络自身规则的作用,维护网络秩序。四、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通过对虚拟财产概念以及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属性。第一,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中的物的概念。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无形物,它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而来的,玩家可以通过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方式在游戏中获取,可以从游戏运营商处购买,还可以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上购得。虚拟财物是玩家用货币购买的,同时这些虚拟财物也带给玩家心灵的满足感和快乐,从这个意义上讲,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属性,具有真实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一方面物权具有专属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物的涵义和范围可以作扩大解释。为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财物的效用,对于虚拟财产,也必须给予其合法地位,并进行适当保护。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人对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不再限于实际占有的状态,而是拓展到了权利上的联系。游戏玩家虽然没有直接掌握其获得的虚拟财产,但是能够对其实际利用和支配,还可以自由处分,并被他人认可。因此,可依据以上两个方面肯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第二,虚拟财产权属于民法所保护的合法财产。虚拟财产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获得虚拟财产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且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相反,国家保护和鼓励游戏产业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看,游戏玩家取得的虚拟财产就是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第三,从所有权的角度认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所谓所有权,就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虚拟财物,存于玩家自己的账号中,玩家对它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同样,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借给别人使用,也可以卖给其他玩家以获取实实在在的货币,如此,玩家就行使了自己的收益和处分权,对于玩家的这些行为,运营商无权干涉,并且具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可以认定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第四,从网络服务协议的角度认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玩家通过同游戏运营商达成网络服务协议获取对网络游戏的使用权,运营商产生相应的协助和技术支持义务,从这个角度,可以认定玩家对其投入大量智力性劳动取得的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认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玩家对于花费金钱直接财买的虚拟财物享有所有权,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对于玩家通过游戏本身获得的虚拟财物,可以从理论上进行探讨,虽然玩家只享有对游戏的使用权,但这并不影响其对使用过程中获得的财物享有所有权,游戏本身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取得的财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如农民仅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却并不妨碍其对土地上收获的农作物享有所有权。同理,玩家对其智力性劳动的收获理所当然应当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