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严某某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1974年1月16日生。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黄福亿,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奕懿,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罗某某,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福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余某某为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合计税款人民币130,736.6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严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因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已补缴了所偷逃的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宣某某的证言,查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身份资料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期间,让被告人余某某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余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余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税款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所提被告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被告人余某某系因犯罪嫌疑被上网追逃而被抓获,其行为不符合有关自首认定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兵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三、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溪松 代理审判员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马蒙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梁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