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第一章-第六章--刘建-国际贸易实务(00090)黄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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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刘建1345003077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3点):•(一)国际贸易的困难大于国内贸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语言不通2.法律、风俗习惯不同3.贸易障碍多4.对贸易对手的资信调查不易等。5.市场调查不易6.交易技术困难多7.交易接洽不便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第一节进出口贸易流程•(二)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货币与度量衡制度不同2.商业习惯不同3.海关制度不同4.货物运输问题5.保险问题6.国际汇兑等•(三)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风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用风险2.商业风险3.汇兑风险4.运输风险5.价格风险6.政治风险等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困难、复杂且风险大,为何还要进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自由化,各国追求的是互通有无,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对于风险:通过资信评估机构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降低信用风险和商业风险;通过金融市场的变动来了解汇兑风险;通过市场调查来了解价格风险;通过对政局变动的关注,来了解政治风险;通过保险规避运输风险等。•二、进出口贸易流程•流程图第二节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一、国际贸易条约•(一)国际贸易条约的概念•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已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二)国际贸易条约的种类1.通商航海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可生效,有效期一般较长。•通商航海条约包括八方面的内容:(1)关于缔约国之间的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2)关于缔约国之间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2.贸易协定•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和发展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2)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3)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4)优惠关税的规定(5)其他事项规定3.贸易议定书•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修改或补充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是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4.支付协定•支付协定是两个国家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清算机构的规定(2)清算账户规定(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4)清算货币的规定(5)清算方法的规定(6)清算账户差额处理•5.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防止价格过分波动–建立起长期的初级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均衡–建立干预市场的机制•主要的国际商品协定–小麦、糖、锡、橄榄油、咖啡、可可、天然橡胶•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大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来的,在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正式通过。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商品综合方案主要内容有:–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三)国际贸易条约内容结构1、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2、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3、结尾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区及双方代表的签名。•(四)适用的法律原则•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一切外国商品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没有差别待遇和歧视。案例•例1: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例2:A国、B国和C国均为WTO成员。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自动给予C。•例3:A国和B国为WTO成员,X国为非WTO成员。当A给予X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同样给予B。•但当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不会自动给予X,X只能根据与A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享受这种关税优惠。2.互惠待遇原则(ReciprocallyTreatment)•含义: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意义。•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3、国民待遇条款•基本含义: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主要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的权利•(五)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条约(略)•二、国内法(略)第三节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和特征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TradeCustoms)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作法或贸易习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特点是:1.贸易惯例的形成跨越了国家主权障碍,使其具有极强的普遍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3.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长期和反复的实践性。4.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1.指导作用•2.协调、解决纠纷•3.简化交易成本三、常见的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制定,后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修订的专门解释CIF合同的统一规则。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反映了西方各国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解释,在国际上(主要是欧洲一些国家)有一定的影响,但已基本上被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代替。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美国在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FOB作了解释,具体规定了如下6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1)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2)FreeonBoard,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AlongSide,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andFreight,CFR(成本加运费);(5)Cost,InsuranceandFreight,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又将FOB细分为6种,包括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prepaidto(namedpointof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等。该规则在北美、加勒比海地区广泛使用。应注意的是,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2)、(3)两个术语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即美国的这一规则,(2)、(3)两种贸易术语都是可以在任何运输工具上或旁边交货,而国际商会《通则》中FOB与FAS则是只能在船上或船边交货。因此,在与美洲地区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原意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而缩写形式为INCOTERMS(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Terms),即国际商会术语,简称《通则》。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国际商会最早是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该套通则,名为INCOTRE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2000,该版本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需要强调的是,《通则》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的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关于《2000年通则》将在后面专门介绍。(二)关于国际结算的国际贸易惯例1.《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I.C.CPublicationNo.522,简称URC522)以前叫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在1958年草拟,1961年公布实施。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总共26条。它主要规定了银行办理托收应以托收指示为准及托收指示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委托人的义务,银行的权利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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