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律师协会发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编号:特别提示:1.本合同文本系四川省律师协会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实际签订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2.本合同文本中有关乙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涉及减轻或者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提请甲方留意。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称服务律师)。2.甲方同意乙方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部分工作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导致律师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若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可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二、合同期限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签合同甲方又要求乙方实际进行了法律顾问服务的,甲方按本合同第7.1.2项约定的计时收费方式支付法律顾问费。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甲方根据自身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需要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但是,如甲方选择的服务在服务期内未提出实际需求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需要该项服务)(在选择处打√):□1.对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审查;□2.起草、拟定重大合同、协议、声明、确认书或其它重要的法律文书;□3.邀请甲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4.自身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5.对甲方员工每年进行次法律知识培训;□6.协助建立或完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7.邀请甲方参加纠纷调处、协商、谈判和其他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活动;□8.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9.甲方的其他法律事务:四、法律服务方式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选择处打√):□(1)定期上门服务。□(2)甲方有事约请。□(3)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五、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有具体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2.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乙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独立作出决策,并自行承担决策的风险和后果。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4.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提供的全部有关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5.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6.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如实确认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如本合同约定的《计时清单》、《计时收费清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计时、或计量、或计价的记录)。7.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六、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2.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乙方及其律师有权暂停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3.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外,乙方律师不得另行向甲方收取费用。七、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法律顾问费甲方按照下列第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在选择处打√):□(1)按固定金额收费。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元(大写),按下列约定支付:。□(2)计时收费。具体计时和收费标准等按照本合同附件《常年法律顾问费计时收费规则》执行。□(3)其他收费方式:2.差旅费:3.其他费用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时产生的行政、审计、司法、鉴定、公证、查档及其他中介机构等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4.另行计费约定(1)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和义务只限于甲方作为独立主体发生的相关活动,乙方指派律师无权利和义务为甲方经营管理人员、员工、股东、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甲方的关联主体、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等其他主体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律师费用。(2)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和律师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律师费用。八、违约责任1.非因本合同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乙方还有权向甲方追收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常年法律顾问费。2.甲方逾期支付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逾期还款罚息(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超过30日,乙方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甲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九、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十、执业过错责任乙方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重大执业过错而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如乙方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甲、乙双方应当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十一、免责事由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决策。非因乙方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甲方介绍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乙方律师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出现偏差,乙方不承担责任。十二、联络1.双方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电邮:通讯地址:QQ:微信:其他: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电邮:通讯地址:QQ:微信:其他:2.一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向对方联系人发出工作指令、交付工作成果或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适当履行了相应义务。3.如任何一方需变更联系人或者联系人的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另一方。4.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通知可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特快专递到达对方之日视为送达日(无论对方是否签收),通知送达地以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准。如双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对方的,不承担因此导致的送达不到的责任;双方通过电子数据沟通交付的内容,交付之时即为送达。十三、纠纷解决1.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赔偿差旅费以及因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十四、其他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自双方签署完成后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十五、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时规则》(附件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时收费标准》(附件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时记录单》(附件3),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盖章或者签名)授权代表(签名):乙方:律师事务所(盖章)授权代表(签名):附件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时规则一、本规则由聘请方和受聘律师事务所资自愿协商确定,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计时服务内容(1)法律咨询类。包括委托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提出咨询问题,律师给予即时解答,以及律师通过前述方式向委托人反馈委托事务办理情况、转达相关信息的工作,不包括面谈咨询和由律师出具咨询意见书予以解答的情况。(2)谈话、会见类。包括面对面法律咨询;就委托事务同委托人见面商谈、听取意见和要求、当面反馈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同委托人研究案情交换意见等;应委托人要求或因委托事项需要会见相关人员的工作。(3)商务谈判类。指根据委托人要求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或者对委托人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关方进行商务谈判,替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者达成委托人其他目的的工作,不包括在第三方机构(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等)主持下的协调谈判。(4)调查、取证类。指尽职调查和各类取证工作,包括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到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向其他有关单位查询复制档案等工作。(5)文书类。指审阅、修改或起草制作各类文书,包括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类文书进行审阅修改;因委托人要求或委托事务需要起草制作合同书、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上诉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文书的工作。(6)法律论证类。指根据委托事务的需要分析材料,组织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进行专业论证、研究,确定工作思路以及准备出庭类工作的工作内容。(7)出席类。指因委托事项出席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听证机构)确定的协调会、听证会等,代表委托人陈述意见以及进行律师见证的工作。(8)法律培训类。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指示,通过培训班、讲座、座谈、沙龙等形式为委托人或其他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工作。(9)文书传递类。指根据委托事务的需要,递交、领取各类资料、物品的工作(不含邮寄)。(10)代办事项类。指根据委托人指示为委托人代为办理各类手续或事项的工作。(11)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三、计时方法1.法律咨询类:以每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2.谈话、会见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3.商务谈判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4.调查、取证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5.文书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时间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时间计算,计费单位时间根据文书字数确定。审阅修改格式文书以委托人提交文书字数为准,每600字视作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以提交委托人的每一稿版本字数为准。审阅修改非格式文书以委托人提交文书字数为准,每300字视作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以提交委托人的每一稿版本字数为准。起草制作文书以提交委托人或者相关方面的每一稿版本字数为准,每150字视作一个计费单位时间。6.法律论证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委托人可与律师事务所约定委托事项法律论证的限制时间。7.出席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8.法律培训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9.文书传递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但固定以每次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10.代办事项类以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11.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根据特定的工作内容,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时办法及单位时间计费标准。律师办理同一项委托事务,涉及到前述不同种类工作内容的,应当分别计算工作时间并计费。四、特殊情形1.承办律师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委托人按前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