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十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申请(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相关链接】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解释】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提示】考生应该区分:(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提示】数罪并罚刑期刑罚数罪并罚最高刑期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1)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2)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提示】数罪执行数罪种类执行刑罚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