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42.00大于等于43.00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2.3.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1.1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3.1.2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3.1.2.1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三-1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间距系数适用范围大城市中小城市纬度(北伟)地区1.21.25≤32°30′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的全部辖区,扬州大部(宝应、高邮除外)、泰州大部(兴化除外)1.251.332°30′~≤34°扬州北部(宝应、高邮)、泰州北部(兴化)、盐城大部(响水除外)、淮阴全部、宿迁大部(沭阳除外)、徐州南部(睢宁)1.31.3534°徐州大部(睢宁除外)、连云港全部、宿迁北部(沭阳)、盐城北部(响水)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3.1.3.3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筑、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时布置居住建筑控制。3.1.3.4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多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3.1.3.5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地面层设置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3.1.4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3.1.5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5.1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的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3.1.5.2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3.1.3.3条规定控制。3.1.5.3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3.1.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3.1.6.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3.1.6.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0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3米。3.1.7非居住建筑的间距:3.1.7.1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的规定:表三-3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建筑类别控制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裙房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非居住建筑1399裙房966注:表中裙房高度不超过12米,如超过12米则应按多层间距控制。3.1.7.2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3.1.7.3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3.1.7.4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7.5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啬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2建筑物退让3.2.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3.2.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三--4规定控制。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3.1.2~3.1.6条的有关规定。表三--4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离界距离建筑类别建筑朝向离界距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5iH3-3多层0.5iH5-5高层0.25iH130.15H9次要朝向低层0.25H3-按消防间距多层0.25H3-按消防间距高层0.125H6.5-6.5注:1.表中,i=应执行的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物高度。2.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3.3.1.7.5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4.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5.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7.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3.2.2.2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3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参照表三-5控制。表三-5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后退距离建筑高度小于24~50米大于50道路宽度后退距离24米米40米以上8121530米以上~40米6101520米以上~30米5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20米及以下3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交通需要、建筑物体量等因素。3.2.3.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寸蓬、踏步等凸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3.2.3.3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4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TRANBBS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并不得小于8米。3.2.3.5颊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三-5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逄起),并应同时符合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2.3.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7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2确定。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后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三-6规定的距离控制。表三-6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舅道中心线最小距离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3.2.5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沿河一侧边线的距离按诚意细规划确定,应综合考虑河道景观整体协调、河岸与建筑的的安全等因素。现有驳岸或驳岸同步实施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驳岸延后实施的,最小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3.3建筑的高度控制3.3.1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3.3.1.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且应符合3.2.3.1条的规定。除前款外,还须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3.3.1.2建筑物临两条以下道路的,按主要朝向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建筑所临道路的另一侧为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高度时,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1/2宽度连同道路红线宽度一并计算,但风景旅游区的河道除外。3.3.1.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TRANBBS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4建设基地的绿地3.4.1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3.4.1.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3.4.1.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