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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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实施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等会计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包括全资、控股以及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公司所属分公司、管理处、建设项目办公室。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目标是规范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保证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编制真实、合法、有效,促进所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促进所属单位规范、合规运营,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第五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组织和管理。第二章审计立项第六条财务收支审计将依据所属单位股权结构,遵循谁控制谁审计。原则上下审一级,特殊情况下所属单位的下级单位也可由审计部组织、实施审计。第七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部制定计划。审计计划要根据公司总体部署,合理安排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确保所属单位每三年接受一次全面审计。第八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部组织和实施,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一般应包括:1.审查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2.审查预算执行情况;3.审查审计期间各项资产、负债、损益、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会计核算的规范性;4.审查企业资产质量;5.审查重大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6.审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果;7.审查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政建设规定情况。第十条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审查审查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规定,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内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执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第十一条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查年度预算完成及执行情况。对照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评价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效果,分析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第十二条审计期间各项资产、负债、损益、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查一、资产科目审查。重点审查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是否真实,记录是否完整;评价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管理状况。(一)库存现金审查1.现场盘点库存现金,核查是否账实相符;2.审查现金收付是否符合规定,现金收入是否及时缴存开户银行,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现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支付手续是否完备;3.审查现金收支业务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二)银行存款审查1.核对银行对账单,审查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2.审查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3.审查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三)其它货币资金审查审查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四)应收票据审查审查企业持有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真实存在,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五)短期投资审查短期投资是指期限短于一年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投资。审查短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评价投资风险和收益水平。(六)应收及预付款项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重点审查形成原因、账龄,是否真实存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评价坏账风险。(七)存货审查审查存货是否账实相符,存货核算是否满足管理要求,收、发、盘存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八)长期投资审查长期投资是指期限长于一年以获取收益或股权为目的投资。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投资政策,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评价投资项目管理及效益情况。(九)固定资产审查1.审查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经济技术状况是否与固定资产净值相符;2.审查折旧政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3.审查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批准,价值确定是否符合规定,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经济技术鉴定,是否经过批准;4.审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出租、出借,租赁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5.审查固定资产增减、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十)在建工程审查在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1.审查在建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完备;2.审查建设资金是否有保障,来源是否符合规定;3.审查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善。4.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完备,完工资产价值确认是否正确,交付使用手续是否齐全;5.审查在建工程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十一)无形资产审查审查无形资产是否为企业实际拥有,计价、摊销以及发生对外投资或转让等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负债科目审查。重点审查外部借款是否合理,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否真实,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计提是否合规。(一)外部借款审查外部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重点审查借款必要性、筹资成本合理性以及使用情况;账务处理规范性。(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审查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重点审查形成原因、是否真实存在。(三)应付职工薪酬审查重点审查应付职工薪酬确立的依据是否合理,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福利费用等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真实存在,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四)应交税费审查重点审查各项税费的计提依据、税目、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享受,会计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三、损益科目审查。重点审查各类收入是否真实、完整,各类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规合法。(一)收入审查1.审查实现的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审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缴存开户银行;3.审查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货物是否与确认的收入相吻合;4.审查收款凭据是否保存完整;5.审查收入内控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得到执行;6.审查收入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费用支出审查1.审查支出的费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费用支出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3.审查费用支出凭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备;4.审查费用支出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营业务成本审查重点审查转入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属于成本开支范围,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相配比。四、所有者权益科目审查。重点审查股东投资是否到位,利润分配是否合规。(一)投入资本审查重点审查投入资本是否真实,是否按章程或投资协议及时注资到位。(二)资本公积金审查审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是否真实、合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三)盈余公积金审查重点审查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四)未分配利润审查重点审查未分配利润结转是否正确,利润分配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五)利润分配审查重点审查利润总额形成是否真实,计提所得税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是否合理。五、财务报表审查。重点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报表附注及编制说明是否真实、准确。第十三条企业资产质量审查重点关注企业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重点审查长期挂账债权、不良投资、长期积压存货、毁损报废闲置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净损失等,揭露企业不良资产背后的损失浪费、潜在亏损原因。第十四条重大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查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大额采购、大额捐赠、抵押、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是否执行了内部控制制度,有无未经集体决策、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果审查审查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落实和使用情况,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第十六条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政建设规定情况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有无弄虚作假。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七条审计准备审计部根据审计计划或决策机构决议,组织审计组,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十八条审计方式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应围绕审计内容,通过必要的审计方法取得全面的审计证据,并编制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应经被审计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组审计报告应通过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的合理意见,审计组应予采纳。对超出规定时限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向审计部提交经审计人员签字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审计复核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应进行认真复核。复核完毕后,拟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条审计意见下达和执行审计部将批准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第二十一条审计申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提出申诉。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仍然有效。复审意见和决定,与原审计意见和决定不同,按复审意见和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根据需要可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三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审计人员,按照《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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