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0.62020年6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月20日,调整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对外公布。其中广受关注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具体发布时间待定。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概要贯彻新安法,关口前移“打非治违”比对新安法事故前“四严重和三重大”违法行为,严查严管“三违”现象,突出事前追责,强化末位退出,做到安全生产合规合法。事故前四个严重违法行为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强令冒险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3、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4、转让、造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前三个重大违法行为1、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2、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安全技术服务工作。3、未制定、演练、报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培训从业人员,未维护应急物资。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解读: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具体配备数量,将在后续国务院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企业特别是国企、外企和大型民营企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需求数量和质量或将增加,整体安全管理的行业水平也将得到提升,各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安全技术机构将会得到进一步壮大,企业与第三方的合作空间和深度将进一步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知名度和价值将在一定程度得到提高。2、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解读:双重预防机制目前已经在全国部分省份大力推广,这是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着力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理论是重要总结与创新。虽然也曾被部分安全专业人士诟病,但在总体方向和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双重预防机制将成为未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系统化管理的主流工具之一,当然它也会有更广阔、更深入的改进空间和机会。七个方面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3、安全生产标准化写入《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施行。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是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原则和要求。新版《规范》在对其原有规范中的13个核心要素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组合,将其优化为8个。为与国家提出的双重预防机制思路保持一致,更好的发挥各要素作用,新版《规范》将原来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合并成“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使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明显,也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出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和要求。4、安全总监制写入安全生产法解读: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山东、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在写入安全生产法后,安全总监有望全面施行。而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毫无疑问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必选项之一。目前国内企业关于安全总监的职责权限、知识结构、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和效果等缺乏有力的数据,更多是简单的行政职务上的考虑,但随着我国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未来5~10年将成为一个非常吃香的岗位。七个方面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5、将采用先进的监管手段来防风险。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功能危化品企业和煤矿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拓展范围。今年,“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系统也将投入应用,切实发挥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解读:原本安全人员就是一种复合型岗位,而未来对于该岗位的要求将更加的苛刻和复杂。如果不了解甚至掌握信息化的技术和手段,不具备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很可能难以寻求一份高薪,在市场的竞争力也会大打折扣。而对于第三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安全生产信息化工具、系统来支撑业务,也很难得到发展和壮大。6、应急管理部将启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重点分为两个专题九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工人信用管理。推广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对违规者实行失信惩戒,严防安全生产出现盲区和漏洞,坚守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解读:大数据时代,信息逾将透明,不仅是个人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未来都将被深度挖掘,形成专业化、深度化的数据库。所以企业管理容不得半点造假和投机取巧,企业失信的代价将数倍增加。七个方面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7、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解读: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这是安全网友最担心的问题,它也是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包括众多安全协会、高校、机构需要去重点研究的问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写进法律,但定位却不清晰,企业把安全管理人员当检查员、监护员、培训员、考核员、审核员、迎检员、隐患整改员、文案、顾问等等,此中涉及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逃不脱事故和违法的责任链条,最后被追责甚至追刑也在理所应当的范围内。实际上,用一个岗位或一个部门机构归结企业所有安全管理事项,恰恰是安全管理最大的症结和隐患,可以在局部或短期内实现安全生产,但难以真正实现企业的长久治安。七个方面重点内容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处罚条款)修正前修正后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正前修正后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处罚条款)修正前修正后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意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处罚条款)修正前修正后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处罚条款)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一百一十三四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处罚条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停业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将入刑!!!这次刑法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