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物流相关国内法规一、公路运输法规物流企业进行公路运输遵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以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若采用集装箱运输,则还要遵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2.若运输危险货物,则应该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若租用汽车运输,则要遵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一般合同的内容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货物的接受与交付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二、水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和《海商法》,以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租用船舶运输要遵守《海商法》中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包括沿海运输)则要遵守《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三、铁路运输法规铁路货物运输应该遵守铁路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四、航空运输法规航空货物运输要遵守《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五、仓储相关法规仓储主要遵守《合同法》中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节物流相关国际法规海商法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由于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简称国际货协,所以物流企业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的不同点1)运单的性质与作用2)合同双方的义务。主要是托运人的义务3)合同的变更:权利属于托运人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大陆之港澳台的海上货物运输,目前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运输单证:提单的作用与分类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海牙规则》1924年8月二十六国签署,1931年6月生效主要内容:六条,P106《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1、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等造成风险分担不均。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3、责任期间有空白时间。4、单位赔偿限额低,诉讼时效短,范围窄。5、条款解释不统一。第三节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简介(二)《维斯比规则》1968年6月通过,1977年6月生效。《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5、诉讼时效的延长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协定书(金法郎-SDR)《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明确了提单的最终效力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扩发了责任限制的适用对象第三节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简介(三)《汉堡规则》1978年3月通过,1992年生效。多数发达国家未承认该规则。主要内容:1、责任原则2、责任期间3、赔偿限额4、延迟交付的责任5、保函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6、管辖权的规定《汉堡规则》的重大变革承运人责任原则的变更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又一次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延长了诉讼时效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所以受他们的约束对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的规定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主要有3个国际性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3年《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这3个公约与我国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规定第三节保险与索赔一、海运货物风险海上风险与损失: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外来风险与损失: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一般的外来原因造成的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基本险别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受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基本险别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战争险和罢工险陆运货物保险陆运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空运货物保险空运风险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迄采用“仓至仓”条款邮包运输保险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一)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陆运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责任起讫:“仓至仓”责任条款注:如投保陆运险,可加保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可加保特殊附加险(二)我国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依贸易合同中双方具体规定而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行收费。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2、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损失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钓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来失等。损失主要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坏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己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部分。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SUEANDCLAUSE),因此,单独费用都有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担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特别附加险包括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大险、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有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运险包括自然灾害损失、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陆运一切险除陆运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运货物保险的责任一般是“仓至仓”责任。保险公司对于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5、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包括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险承保: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3.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