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和论述题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一.法律本质有关法律本质的学说:1。法律命令说。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2。人民公意说。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着眼于公共利益。3。社会控制说。4。法律意志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质体现为:(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2)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3)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条件。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二。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1。法律的规范作用(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2)法律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3)法律的预测作用,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4)法律的强制作用,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5)法律的教育作用,确立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2。法律的社会作用。(1)分配社会利益(2)解决社会纠纷(3)实施社会管理三。法律的发展规律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世界从神本主义逐渐向人本主义,法律也逐渐脱离宗教成为世俗的人事之法,法律不再被当做神的意志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其次,世俗的司法诉讼取代了神明制裁;人道、人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性的法律主张。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而在新秩序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3。从成文法向不成文法发展法律在起源之初是以习惯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成文法的出现时法律实践和人们抽象思维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4。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古代的法律起源于氏族的习惯,因此根源于各名族不同的生活方式的法律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和不可融合性。人类社会发展中,文明出现了互相影响与融合的趋势,各国间的法律差异越来越小。四。法律效力范围法律的对象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主体有效,又称法对人的效力。1。法律的对象效力原则。(1)属人原则。以自然人的国籍和抑制人的国别为标准,本国法律效力适用于本国人。(2)属地原则。以主体所处的地域为标准,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在本国领域的人。(3)保护主义原则。以本国的利益为标准,法律效力适用于任何有损本国利益的任何主体的任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4)折中主义原则。以属地原则为主,结合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来确定本国的法律的对象效力原则。2。法律的事项效力关涉的几个原则。(1)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原则。(2)一事不再理原则。(3)一事不二罚原则。3。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1)法律的生效时间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B。自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2)法律的失效时间A。明示的失效B.默示的失效(3)溯及力五。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规范的调整要为所有公民所知道,以起到对公民的约束力权利与义务问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是特权。承担法律后果: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法律归责过程必须依法进行1。责任法定原则。(1)归责主体是依法享有归责权力的或依授权获得归责权利的主体。(2)责任主体。以预先生效的法律规范为依据。(3)归责主体的归责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2。公正原则。(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2)罚责相适应(3)归责过程中归责主体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效益原则。针对不痛的违法犯罪,确定怎样的法律责任要始终用效益去衡量。六。法系1。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特征:(1)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4)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发源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特征:(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3。中华法系特征:(1)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2)以儒家思想为主导(3)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4)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政治民主为前提,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政治上实行政治民主;法律上,依法治国八。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要求: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2。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即普遍守法原则3。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4。违法必究九。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按由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善;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利制约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要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包括: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包含包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十。成文法与不成为法成文法:经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不成文法: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有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区别:1。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竟然、清晰明白。不成文法律中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够清晰,需要借助相应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2。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的,而不成文法的形式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3。从各自的功能上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改革功能。不成文法的发展变化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来,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4。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不成文法律并不完全依靠明确肯定的语言来表达内容,使法律解释必然性降低。十一。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一个国家的宪法。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源于根本法,是根本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各个法律领域中的出现。普通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区别:(1)立法主体不同。根本法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特别的制宪机关制定和修改。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根据法的不同地位和效力(2)立法程序不同。根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要求。(3)基本内容不同。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大,具有原则化特点。普通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领域内的事项,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窄,具有具体化的特点。普通法在适用中比根本法更具操作性(4)法律效率不同。任何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5)解释和监督不同。由于根本法的地位的特殊性,根本法解释权利和监督权力往往被宪法授予特定的机关行使。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解释和监督权。十二。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法律责任: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特定义务。也可以说是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义务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特定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广泛性(2)法律责任具有乘法性,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十三。法制与法治法治: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法制:法律的制度,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的,平等的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制规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的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护法各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区别:(1)法治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没有民主也可以有法制,法治属于政治理想范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2)法制强调秩序,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精神(3)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而法治强调全面性。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