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社会主义法的形成以国家的确认为标志;而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前就存在;二是两者的作用机制不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机制要靠国家的权威性来保障实现;而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机制是靠社会舆论、习俗、信念来实现的;三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社会主义法调整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调整思想;社会主义道德调整人们的思想,要求人们的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四是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社会主义法只调整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几乎是一切社会关系。五是社会主义法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有保证性;而社会主义道德由于不具体,其可预测程度低于法律。其靠舆论、信念加以维护,其保证性低。第三,两者协调发展。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只有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利于社会主义法的调整和顺利进行;三是社会主义道德可弥补社会主义法调整的不足、漏洞;四是对不适用于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可用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整。总之,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两个紧密相连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基础。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就会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就有利于社会主义法的贯彻实施。因此,应发挥两者的相互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和其它精神文明建设相互配合,协调发展。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1)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内容和本质上是相同的,而与被统治阶级不同;(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而法又将其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法奠定了心理基础,执法、司法又弘扬了道德精神。(3)法律有时也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背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者为私利滥用立法权,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二是某些道德上正当的利益因国家财力有限,法律放弃了对它的保护。24、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首先,符合解释的权限和程序;其次,法律解释要符合法律规范等级原则;最后,法律解释不得与法律原则相抵触。(2)合理性原则。首先,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其次,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理价值观;最后,应符合社会公理。(3)整体性原则。即要把法律规范置于一定的法律体系中去理解这一法律规范。(4)文意与法意相统一原则。即对法律规则的解释的语意应与法律精神(即立法意旨)相一致。(5)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即法律解释须在考虑法规产生时的历史背景的同时,考虑已变化了的情况和现实需要。5、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极大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引发的农业革命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种植业、个体手工劳动、科学知识和经验性的生产技术的出现,产生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阶级出现,国家和法律相应产生。(2)科技的进步引发工业革命,使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模式转变位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3)科技的进步引发的信息革命导致了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转变为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4)科技影响人们的世界观,进而影响了法律观念。同时,科技发展的新成果也带来了人们思想的解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5)科技成果丰富了法的内容。科技成果不断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立法的依据。例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就利用了医学、遗传学等。同时,法律上的科技新手段也来源于科技领域的进步。总之,科技的发展带动了法学的发展。6、法律推理的形式与作用?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式决定案件。这种推理,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它包括:(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表现为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的两个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结论。(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运用这种方法的典型情况是判例法。(3)类比推理。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援引最相类似的或基本相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案件的活动和制度。辩证推理是经常使用的推理形式。形式推理必须一下列条件为前提:第一,法律规定明白无误;第二,体系一致;第三,体系完备。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推理,而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法律推理的作用相当广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发挥其作用。但在法律适用,即执法和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它疑难案件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更为复杂。具体说,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在审理中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判决结果。又如,运用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可以根据归纳推理(判例法)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个案判决中抽象出可以适用于目前案件的规则和原则。再如,类比推理在运用中古而有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官仍然可以运用,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7、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只有人民掌握了政权,才能制定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社会主义法制必然把实现人们的民主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3的保障。只有赋予人民民主权利,使人民对法制的实施进行监督,才能保障依法办事。(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首先,社会主义民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使其得到制度化、规范化;其次,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手段;再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民主。总之,离开民主,法制成为专政;离开法制,民主成为无政府主义。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密不可分。8、法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法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法对经济基础具有确认、选择的作用。在一个社会众多的生产关系中,那一个能够属于统治地位而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需要法律选择和确认;其次,法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但法只可加速或延缓经济基础的进程,却不能改变社会生产关系运动的总方向和趋势。例如,西欧封建史只有八百年,中国封建史长达两千多年。这与中西方法律对封建生产关系的保护程度和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宽容具有密切关系。9、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正是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第一,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利益需要法治环境的确认和保障。首先要求通过法律确认和界定不同所有权,保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其次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不同类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再次还必须以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摆脱市场主体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关系,排除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确保主体能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此外,市场主体的资格也需要法律的确认。第二,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程序需要由法律确认和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受政府指令的直接控制,资源的配置通过竞争实现。因此,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公正的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基础。这种共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第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需要以法律作为最终的保障手段。市场经济活动中难免发生各种纠纷,尽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自行处分权利解决纠纷,但在许多场合都需要法律提供权威的方案。当主体不能达成一致时,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定分止争,保护正当权利,制裁违法和侵害行为。只有厉行法治,才能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第四,市场经济是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重大危害,这就需要以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综上所述,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利益多元化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为特征的经济运行体制,因而它必然内在地需要法治,这一点已经为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证明。10、论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以宪法为核心的各主要法律部门构成。包括:(1)宪法部门;(2)行政法部门;(3)民法部门;(4)商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部门;(7)环境法部门;(8)刑法部门;(9)诉讼法部门;(10)军事法部门。其特点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以大陆为主体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澳门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其相互关系是同时存在,而不是“并列”或“并重”。其中,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的主体。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受法律体系中主体部分的制约和影响。这是因为,第一,大陆是国家的主体部分,代表国家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行于大陆地区,占主导地位;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仅在有少数人口的局部地区实行,其法律制度只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又要受到大陆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制约。这种从属性表现在保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它既是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其独立性是相对的。但它又是特别行政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