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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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年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申报指南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和《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2012年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申报指南。一、总体思路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是为了支持海淀区中小企业创新,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科学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出的。通过项目的实施,支持一批专、特、精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项目所涉及区科技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或海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支持内容为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的科技研发活动。二、支持领域本次项目征集的技术领域,原则上以《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9-2013)》(参见附件1)为准,共分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医疗与卫生、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利用、新能源与节能、高技术服务业九大领域。三、项目类别及申报要求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分为基本计划项目和专项计划项目两类。(一)基本计划项目基本计划项目按技术领域进行征集,即要求所申报科技项目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二)专项计划项目专项计划项目是一种导向化计划,即科委根据区域科技发展特点及政府工作思路,对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形式或申报单位性质提出专门要求的征集方式,通过专项计划的设立激发区域创新活力、引导区域研发方向。2012年专项计划分为七类专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企业博士后科研专项计划、新农村建设专项计划、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计划、留学生研发专项计划、技术与金融互动研发专项计划。(三)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海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之前(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除外);(2)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研发基础和条件,有固定的场所;(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4)对研究成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产业政策;(2)已具备一定的试验、研究基础且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的区科技资金比例不低于1:1;(4)无知识产权纠纷。(五)各专项申报要求(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通过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孵化器、大型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尤其是海淀的中小企业开放和使用,以此来降低企业创业门槛和研发、运营成本,促进产业发展。专项的基本内容: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支持区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从而为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项目应是由孵化器、大型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具有开放条件的、能够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o②技术服务平台应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应突出公共服务性。o③技术服务平台应有为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等服务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拟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作计划书,该计划书应作为附件扫描上传。(2)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以企业的研发项目为核心,鼓励企业按照自己的需求,用各种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合作,有效地配置社会的科研资源,使之成为企业研发的重要依托力量。专项的基本内容: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确立科技研发项目。并通过各种形式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技术、设备、场地等资3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企业的研发目标。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项目应是企业的研发项目,并是按企业自身的条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o②项目研发需要有明确的合作计划,并拟写合作工作计划书,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o③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属,合作各方有明确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o④申报材料中项目负责人至少为两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第二负责人为合作方人员。o⑤项目结题时除按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材料外,还要提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模式报告。(3)企业博士后科研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吸引更多的博士后人才到海淀的企业工作,参与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提升企业研发队伍水平,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的沟通桥梁。专项的基本内容:支持企业博士后作为主要研发人员,承担其所在企业的科研项目。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项目负责人应是海淀区域内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分站在站博士后,也可以是近期出站(2011年6月后出站)并留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o②拟申请项目应为企业在研项目,项目技术领域应与博士后研究方向一致。o③企业需要提供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书面资质证明材料,该材料作为附件在项目申报时扫描上传。(4)新农村建设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发挥科技在新农村建设及乡镇规划、名优品种引进、生态环境改善、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专项的基本内容:根据全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在乡镇规划、名优品种引进、农民技术培训、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改善、农业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确定科技项目;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申请单位为海淀区各乡镇、区属农业科研所及实施地在海淀区的农业科技企业。oo②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可推广性。项目应有本地科技协调员参与,且组织结构中应有具体的试验示范基地。(5)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支持具有自有产品、技术等明显特色的、处于初创阶段的、以研发为主的科技型小企业,进行更深入的研发和产业化活动,增强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建设区域创新、创业环境。4专项的基本内容:支持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企业,对自有产品、技术等开展更深入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申请企业应为科技型小企业,注册年限在三年以内(2009年6月以后成立),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含)以内,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内。o②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o③对上一年度的利润不作要求。(6)留学生研发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鼓励、支持海淀区域内的归国留学生企业及留学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项的基本内容:支持留学人员创办或本企业留学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企业的科研项目,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企业需是留学人员投资创办的或本企业留学人员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o②项目应为企业的主要研发项目,项目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o③留学生应在国外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学士以上学历学位;o④申报项目需要扫描上传的附件应有留学生(教育部、使馆开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学历、学位的证明(毕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学生为项目负责人的应有与企业的劳动合同。(7)技术与金融互动研发专项计划专项的宗旨:该专项旨在通过对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更快更好的进行融资活动,进而实现技术与金融相互促进的目的。专项的基本内容:以科研项目的形式,支持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主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o①申请单位应是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主板、境外上市企业;1.②能提供企业拟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议决议;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新三板挂牌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均需以附件形式扫六、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区科技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研发活动,支出范围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其他费用。(一)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专职人员及外聘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项目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人员所在单位属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5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部门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区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区科技资金列支的人员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支持科技资金总额的20%。(二)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三)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四)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及安装费、维修费、自制仪器设备试制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鼓励采购市区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产品,涉及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政府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六)资料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等费用(七)调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国外开展的实地考察、技术交流、召开会议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包括会议场地费、会议设备租赁费、会议资料复印费、会议杂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八)租赁费:指为项目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专业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九)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使用区科技资金列支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支持科技资金总额的5%。七、项目申报注意事项:1.区科委原则上不接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已申请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2.同一企业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即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计划项目限报2项);3.申报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研究内容和特征,不得包含企业名称或企业品牌名称;申报的项目材料中不得包含企业名称或企业品牌名称;4.同一企业如有已立项的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含基本计划及专项计划)仍在执行,在原有项目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65.项目联系人及单位联系方式应保持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科委并在系统中变更;6.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以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各类区科技计划项目,并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和《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7.申报单位需要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执行期内能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专利(专利如为发明专利则要求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如为实用新型专利则要求获得实用新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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