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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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公共)财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一)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二)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院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机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使学院赋予的资产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学院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院资产配置,推动学院资产共享、共用;(五)组织实施对学院所属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六)接受同级财务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学院各单位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机构,各二级管理单位应配备财产保管员,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条例。(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四)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报告资产使用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八条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九条学院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条学院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第十二条各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各单位按程序进行调剂。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办理。第十四条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院的所有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在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第四章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院内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购置(含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均应到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到财务部办理建账手续。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把好资产购置关,要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做好购置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置。资产购置按《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资产购置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制度。(一)各单位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减,必须到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二)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到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报增手续。竣工但未决算的项目,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三)各单位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等,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按学院规定上交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档案室。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财务部设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分类账,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使用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各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与借用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院内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院外借用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借出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照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移交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一)机构合并、分开等调整相关单位,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进行现场财产清查登记;(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离岗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并报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后方可离岗。(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或借用人员调离、退休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须交清所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经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办理离校或离岗手续。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利用学院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进行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报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上交资源占用费及管理费。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下列三类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一)国家财政拨款购置的资产;(二)享受海关免税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三)维持教育事业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含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学院的资产不得对外担保或抵押。第二十六条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报院务会批准。第六章资产的评估管理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审查(重大项目提交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第三十条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三十―条学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与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第三十二条学院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各单位未经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第三十三条凡占有与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资产闲置超过两年时间(含两年),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有权进行调剂处置。第三十四条学院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组织处置。资产报废处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收回残值上缴学院财务,并按《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消,其占用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其所占用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二)单位合并,如属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可无偿调拨给并入单位或合并后新组建单位。(三)单位撤销的,原占有的全部资产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收回。以上三种情况,在资产处置前,相关单位都要对资产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必要时委托价值评估。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院资产私分、转借、转让或调拨。第三十六条学院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第八章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各资产的占用单位应按学院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对学院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第九章监督与奖罚第三十九条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对各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条学院对各单位资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学院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各单位对所占有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对所占有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四)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五)学院资产是否遭到侵犯、损害;(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四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院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效显着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流失的。第四十三条资产的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及进行产权登记;(三)不按规定权限,随意处置资产;(四)擅自变动产权,用于投资经营;(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四十四条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以及资产占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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