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5 434-2006非发酵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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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60X1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DB15/434-2006非发酵豆制品Non-fermentedbeanproducts2006-11-10发布2006-12-01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5/434-2006I前言本标准5.4、5.5、6.2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卫生指标依据GB2711-2003《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及GB2762-2003《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会、包头市标准化协会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丽萍、韩黎东、王莉。DB15/434-20061非发酵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非发酵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2大豆GB1892食品添加剂硫酸钙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7酱油卫生标准GB2721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食菜、豆制品检验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2.1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7657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脂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QB2604食用氯化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豆腐类DB15/434-20062熟豆浆添加凝固剂(石膏、葡萄糖酸-δ-内脂、盐卤)后,在特定模具内成型或灌注包装容器内成型的产品。如豆腐、内脂豆腐。3.2半脱水豆制品加工成型的豆腐坯料,排除部分水分,再进行加工成型的产品,如豆腐干、豆腐片、素鸡等。3.3卤制豆制品加工成型的豆腐坯料,在添加各种调味料的卤水中浸泡、煮沸而卤制成不同口味的产品,如五香豆腐干、豆腐片等。3.4油炸豆制品加工成型的豆腐坯料,经用食用油油炸制成的产品,如豆腐泡、油豆腐干等。3.5熏制豆制品加工成型的豆腐坯料,经熏制成的豆制品,如熏干。4产品分类根据工艺不同、口味不同,分为豆腐(内脂豆腐)、半脱水豆制品、卤制豆制品、油炸豆制品、熏制豆制品。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5.1.1大豆应符合GB1352规定。5.1.2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5.1.3硫酸钙应符合GB1892规定。5.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及GB7102.1规定。5.1.5酱油应符合GB2717规定。5.1.6食用盐应符合GB2721规定。5.1.7葡萄糖酸-δ-内脂应符合GB7657规定。5.1.8盐卤应符合QB2604。5.1.9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有关规定。5.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豆腐(内脂豆腐)半脱水豆制品卤制豆制品油炸豆制品熏制豆制品色泽白色或淡黄色白色或淡黄色酱红色金黄色或淡黄色微红色气味、滋味具有豆腐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具有豆腐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咸淡适中、具有豆腐香气有豆腐香气有成品中的特殊风味组织状态块形完整、软硬、质地细腻、有弹性、表面不粘块条片整齐、有弹性形状整齐、组织紧密、有弹性形状整齐、有弹性组织紧密、形状整齐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DB15/434-20063表2理化指标项目豆腐半脱水豆制品卤制豆制品油炸豆制品熏制豆制品水分%≤85.065.062--蛋白质%≥7.013151513总砷(以As计)mg/kg≤0.50.50.50.50.5铅(以Pb计)mg/kg≤1.01.01.01.0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黄曲霉毒素B1(μg/kg)≤5.05.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散装定量包装菌落总数(cfu/g)≤100000750大肠菌群(MPN/100g)≤1504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5.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食品添加剂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7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8试验方法8.1感官检验称取豆腐样品100g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目测。8.2气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8.3色泽、滋味、组织状态、杂质用眼观法、鼻嗅法、口尝、手触法检测。8.4理化指标检验8.4.1水分按GB/T5009.3规定进行。8.4.2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进行。8.4.3总砷按GB/T5009.11规定进行。8.4.4铅按GB/T5009.12规定进行。8.4.5酸价、过氧化值按GB/T5009.56规定进行。8.4.6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进行。DB15/434-200648.5微生物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按GB/T4789.23规定进行。8.6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进行。9检验规则9.1每批产品出厂须经生产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9.2检验分类9.2.1出厂检验散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微生物指标;定量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标签、微生物指标。9.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生产原料、工艺、配方有变化时;b)前后两次抽样结果差异较大时;c)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正常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9.3组批以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加工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9.4抽样9.4.1产品以不同部位随机抽样4kg,分成两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样作备查。9.4.2散装产品应置于干燥、洁净、无菌的容器中,并贴上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姓名的标签。要按产品储藏要求进行保存样品。9.5判定原则9.5.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感官、黄曲霉毒素B1、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项目若出现不合格项,可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标志10.1.1定量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7718规定,对可直接食用的产品应在其标签上标注“即食”字样。10.1.2散装产品,非定量包装产品,应在相关附件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10.2包装10.2.1定量包装产品包装应选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应密封、牢固,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作包装容器。10.2.2裸装产品或非定量包装产品,应使用洁净,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的容器包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容器盛装产品。10.3运输DB15/434-2006510.3.1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防雨、防尘设施的交通工具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10.3.2裸装产品运输过程应使用专用或密闭式的交通工具运输产品,注意防尘、防蝇、防雨、防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10.3.3运输产品时,应在常温下进行,防止温度过高、过低,并防止挤压,防止颠簸。10.3.4装卸货时,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轻拿轻放。10.4贮存10.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10.4.2产品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类存放、并有防鼠、防尘、防蝇设施。10.4.3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盛装有产品的容器离地面、墙面的距离应大于15cm。10.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工艺,在产品包装或其它包装上做出具体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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