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50B52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562.4—2008无公害花鱼骨第4部分:苗种Non-environmentalpollutionHemibarbusmaculatusBleekerPart4:Fryandfingerling2008-05-09发布2008-06-0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562.4—2008I前言花鱼骨(HemibarbusmaculatusBleeker)俗称“季鱼”、“季郎鱼”、“鸡骨郎”,隶属于鲤科、鮈亚科,是我国主要淡水水域常见的一种中小型经济鱼类。本部分4.2、5.2、6.2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DB33/562《无公害花鱼骨》按部分发布,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繁殖技术规范;——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第4部分:苗种。本部分为DB33/562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廷尖、宓国强、周志明、王雨辰、黄小红。DB33/562.4—20081无公害花鱼骨第4部分:苗种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花鱼骨(HemibarbusmaculatusBleeker)术语、鱼苗和鱼种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花鱼骨苗种的质量评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857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DB33/T599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鱼苗指刚孵出4天~5天,全长0.65cm~0.7cm,卵黄囊消失、鳔充气、能平游和主动摄食阶段的仔鱼。3.2夏花指经25天~50天的培育,全长2cm~4cm,鳞片、鳍条已长全,外观已具有成体的基本特征的幼鱼。3.3冬片指夏花经过5个月~7个月的培育,养成的全长8cm~15cm的鱼种。4鱼苗质量4.1外观肉眼观察鱼苗应符合3.1条的规定,且鱼体透明,色泽光亮,集群游动,行动活泼,在容器中轻微搅动水体,有逆水游动能力。4.2可数与可量指标4.2.1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3%;伤病率小于1%。4.2.2可量指标:95%以上的鱼苗全长应达到0.65cm。5夏花质量5.1外观肉眼观察夏花应符合3.2条的规定,规格整齐,体形正常,鳍条、鳞被完整;体表光滑有粘液,色泽正常,游动活泼。DB33/562.4—200825.2可数与可量指标5.2.1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1%;伤病率小于3%。5.2.2可量指标:各种规格(全长)的夏花重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1各种规格夏花(全长)与体重的关系夏花全长(cm)千克尾数(N)2.0≤150002.5≤70003.0≤55003.5≤45004.0≤30006冬片质量6.1外观体形正常,鳍条、鳞被完整。体表光滑有粘液,色泽正常,游动活泼。6.2可数与可量指标6.2.1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1%;伤病率小于2%。6.2.2可量指标:各种规格(全长)的鱼种重量应符合表2规定。表2各种规格鱼种(全长)与千克尾数(N)的关系鱼种全长(cm)千克尾数(N)8.0≤3009.0≤25010.0≤22011.0≤19012.0≤15013.0≤12014.0≤9015.0≤4016.0≤307检验方法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批次人工繁殖的花鱼骨苗种的育苗池(塘或箱)为一个检验批,按批抽检,抽检方式如下:10只以下育苗池(塘或箱)抽检1只,10只以上按10%~20%的比例抽检。7.2取样每批花鱼骨夏花冬片的安全指标测量分别为100g和500g以上。7.3检验方法7.3.1外观:将花鱼骨苗种置于洁净的容器内,用肉眼观察。7.3.2全长测量:用精度为0.5mm标准量具测量吻端至尾鳍的直线长度。7.3.3称量:吸去鱼体水分,称重。7.3.4畸形率:肉眼观察计数。7.3.5伤病率和病害:在普通显微镜下,按鱼病常规诊断方法检验并计数。7.3.6孔雀石绿测定:按GB/T19857的规定执行。7.3.7呋喃西林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测定:按DB33/T599的规定执行。DB33/562.4—200837.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花鱼骨鱼苗质量全部达到第4章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则判为本批次花鱼骨鱼苗合格;检验结果花鱼骨夏花质量全部达到第5章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且不得检出孔雀石绿、呋喃西林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则判为本批次花鱼骨夏花合格;检验结果花鱼骨冬片质量全部达到第6章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且不得检出孔雀石绿、呋喃西林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则判为本批次花鱼骨冬片合格。若在夏花和冬片中检出孔雀石绿、呋喃西林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则判本批次产品不合格;其它指标若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次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