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105-2006 火锅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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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20X10重庆市地方标准DBDB50/105-2006代替DB50/105-2003火锅底料2006-10-20发布2007-03-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0/105-2006前言本标准对DB50/105-2003标准中酸价、总固形物、铅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卫生局监督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重庆市渝中区锅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谷政、张春、于福增DB50/105-2006火锅底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动植物油脂、食盐、香辛料、鲜味剂等为原料经熬制加工而成的火锅底料。2规范性引用文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2000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T4789.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GB/T4789.10—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4789.1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2003食品中固形物的测定GB/T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的测定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200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测定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DB50/105-20063要求3.1感官要求固体或半固体,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无霉变,无外来杂质,无异味。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固形物,g/100g≥80(固体)≥60(半固体)食盐(以NaCl计),g/100g≤1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mg/kg,以Pb计)≤0.5总砷(mg/kg,以As计)≤0.5黄曲霉毒素B1(μg/kg)≤5.03.3食品添加剂3.3.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3.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大肠菌群(MPN/100g)≤30霉菌计数(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等方式进行。2DB50/105-20064.2总固形物按GB/T5009.3—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3食盐按GB/T5009—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4酸价、过氧化值按GB/T5009.37—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5总砷按GB/T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6铅按GB/T5009.12—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7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8大肠菌群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9致病菌分别按GB/T4789.4—2003GB/T4789.5—2003GB/T4789.10—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10霉菌计数按GB/T4789.15—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4.11净含量净含量按JJF1070—2005的规定。5检验规则5.1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及净含量。5.2.2型式检验5.2.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3DB50/105-2006a)新产品鉴定时;b)当原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f)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2.2.2形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5.3抽样以同一班次,同一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中随即抽取3kg样品(不少于6个昀小包装),1kg用于检验,2kg作为备样。5.6判定规则检验中若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不合格,允许用备样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验。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包装图示按GB/T191—2000执行。6.2标志、标签按GB7718-2004标准执行。6.3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卫生要求。6.4应用清洁的食品运输工具,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防雨,放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挤压。6.5贮存贮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6.6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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