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65 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半固态辣椒调味料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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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220.10X66DBS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S65/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辣椒调味料技术要求2012-7-1发布2013-1-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发布DBS65/008—2012前言半固态辣椒调味料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尚兴、杨斌。本标准于2012年7月1日首次发布。IDBS65/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辣椒调味料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辣椒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干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破碎、复水,加入食用油、香辛料,添加或不添加肉类(蔬菜)颗粒及可食性豆类,炒制、灌装而成的半固态辣椒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2708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10鲜(冻)禽肉卫生标准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20味精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789.3-200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GB/T5009.24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1DBS65/008—2012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测定方法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10465辣椒干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油辣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51/T394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技术要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辣椒干应符合GB/T10465的要求。3.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1.3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3.1.4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5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要求。3.1.6肉类颗粒、蔬菜颗粒肉类颗粒应符合GB2708、GB2710的规定,蔬菜颗粒应符合GB2763和国家相应的蔬菜标准要求。3.1.7食盐应符合GB5461的要求。3.1.8豆类应符合GB2715的要求。3.2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3.3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类产品固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香辣浓郁,有相应品种特有的风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半固体,黏稠适度,间夹香辛料、肉类(或蔬菜及可食植物)颗粒。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及异物3.4理化指标2DBS65/008—2012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30.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食用盐(以氯化钠计)/(%)≤10.0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μg/kg)≤5.0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5.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试验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水规格。5.1感官指标在自然光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品尝。5.2干燥失重按GB5009.3中直接干燥法的规定测定。5.3酸价、过氧化值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5.4食盐按GB/T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5.5总砷3DBS65/008—2012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6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7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4规定的方法测定。5.8亚硝酸盐按GB/T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5.9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分别按GB4789.2、GB/T4789.3-2003、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10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批原料(配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和相同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袋),总量不低于1千克。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为检样,一份为备查样。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干燥失重、酸价、过氧化值、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3.3~3.5规定的全部项目。6.5判定规则产品按本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全部项目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对备查样品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签,标签应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和保质期等内容,产品标签总体应符合GB7718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卫生要求;运输标志应符合GB/T4DBS65/008—2012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物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相关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并防雨、防潮、防暴晒。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并有防虫、防鼠、防蝇的专用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物品一起存放。7.5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袋装为6个月,瓶装为12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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