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50B51备案号:14954-2004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465—2004无公害罗氏沼虾苗种Non-EnvironmentalPollutionMacrobrachiumrosenbergiiLarva2004-01-07发布2004-02-07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465—2004I前言本标准主要依据浙江省水产引种育种中心、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多年来科研成果,省内十余年罗氏沼虾育苗生产实践经验,并结合了省外研究成果,同时参考了对虾等甲壳类养殖苗种等行业标准而制定的。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产引种育种中心、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晓林、杜建明、杨国梁、张宇飞、梅凯先、张海琪、黄家庆。DB33/T465—20041无公害罗氏沼虾苗种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罗氏沼虾(MacrobrachiumrosenbergiiDeMan)苗种的术语和定义、感官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罗氏沼虾苗种的生产、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B33/T397无公害罗氏沼虾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无公害苗种按DB33/T397要求生产的罗氏沼虾苗种。3.2体长当虾苗伸展时从眼柄基部至尾柄末端的长度。3.3淡化苗育苗池水盐度淡化至3‰以下的虾苗。3.4淡化时间虾苗从开始淡化至池水盐度为3‰以下所需的时间。3.5规格合格率符合体长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6残伤率因损伤、寄生虫、畸形等造成游动异常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7带病率患有肌肉白浊病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8DB33/T465—20042死亡率因病或损伤等原因而死亡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9软壳虾率出苗时脱壳的软壳虾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4感官要求体长不小于0.7㎝,个体大小均匀,体表清洁,无损伤和畸形,逆水能力强,且符合DB33/T397的规定。5质量要求苗种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无公害罗氏沼虾苗种质量指标序号项目一级二级三级1淡化时间d≥3≥3≥32淡化苗体长cm≥0.7≥0.7≥0.73规格合格率%≥95≥85≥754残伤率%≤1≤2≤35带病率%0006死亡率‰≤0.5≤1.0≤2.07软壳虾率%≤2≤4≤66检验方法和规则6.1组批以淡化后待出售虾苗的育苗池为一个检验批,出售前按批抽检,抽检率为10%~20%。6.2规格合格率在测量体长时,淡化苗先用碘液杀死,用游标卡尺测量或在解剖镜下测量,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50尾。6.3死亡率随机取样三次,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1000尾,直接观察检验,以三次的算术平均值为其结果。6.4残伤率、带病率和软壳虾率随机取样三次,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50尾,在解剖镜下检查,以三次的算术平均值为其结果。6.5判定规则按苗种是否全部达到第5章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为判定淡化苗分级和是否合格的依据。6.5.1检验结果苗种质量全部达到第五章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则判为本批合格。6.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要求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苗种质量全部达到第五章规定的指标要求,其中凡有一项指标为二级或三级要求,则判本批产品为二级或三级产品。DB33/T465—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