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46浙江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规避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管理的范围是向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有关单位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的房地产业子公司,集团下属其他行业的子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涉及房地产业的主要税费种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水利专项基金等。第五条税务管理的原则:谨慎原则、适度原则、协调原则。第二章税务登记及税收政策第六条集团及其下属子、分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第七条公司开业登记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就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在当地的执行情况和当地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和收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第八条公司所在地税务政策有重大变更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情况,并书面向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书面汇报。重大变更是指第四条中的各种税费在税率、征收范围,优惠政策有变动。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经常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研究、理解税收法规具体条款,事先及时评估税收新政策的出台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应对的办法和建议报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浙江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47第十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对下属子公司的税务登记进行必要的督促,确保其符合税法要求。第十一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经常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领导报告。第三章纳税申报及税收筹划第十二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延迟申报纳税将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上级授意除外)。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税法要求认真仔细地计算全部税费,报公司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复核,经审批和复核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详见纳税申报流程图)。第十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未经上级授意私自漏报、少报、瞒报各种税费,由此造成公司损失,将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复核时,应报送的资料:纳税申报表、税费计算的工作底稿。税费计算工作底稿主要内容是税费种类、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形成过程。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必须认真及时的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上报的子公司提出建议,建议是否采纳由该公司决定。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下属子公司上报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汇总资料及复核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第十八条集团及其子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台帐,详细记录各种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第十九条各子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按照第五条的原则制订,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必须对子公司上报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税收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税收筹划方案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后执行。浙江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48第四章集团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对子公司的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列入重点审计对象,对子公司的税收情况和财务负责人的税收业务素质进行充分的评估,努力降低税收风险。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将开展不定期的税收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将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参加的和邀请子公司负责人参加的税务知识培训和交流,努力提高本集团相关人员的税收业务素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附件:纳税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