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21-010J04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297-2012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TheElectromechanicalSpecialEquipmentUsingManagementStandard2012-11-02发布2013-02-01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DB35/T1297—2012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55组织与保障·········································································································126评价与改进·········································································································14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153DB35/T1297—2012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振宇、陆军、林尧、徐仲南、张洪明、叶助光、郑志良、林枫。4DB35/T1297—2012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组织与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3安全色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机电类特种设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材料、附属的安全保护装置。具体由《特种设备目录》规定。3.1.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1.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1.3客运索道5DB35/T1297—2012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3.1.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3.1.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3.1.6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管理的,受委托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且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电梯,该产权所有者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为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资源,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行政管制的活动。6DB35/T1297—20123.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资格审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行政行为。3.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的无损检测等活动。3.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控活动的总和,包括特种设备选型、采购,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执行,检验检测,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持证,设备使用登记及建档,应急准备与演练,事故上报,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管理活动。3.5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3.6检验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3.7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出具的证明性文件。3.8定期检验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或者相关检验规程允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的年度检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检验。3.9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7DB35/T1297—2012是指在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共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3.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手,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3.11安装把特种设备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或者将特种设备整体就位于使用场所的过程。3.12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3.13重大维修是指更换或修理原特种设备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配置,但未改变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3.14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特种设备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紧固、调整、防腐、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3.15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a)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非法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c)缺少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d)使用已报废或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3.16报废8DB35/T1297—201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予以停用、拆卸等行为,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4基本要求4.1购置特种设备4.1.1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4.1.2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工作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提出使用条件要求,选择适应条件要求的特种设备。4.1.3购置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具有原使用单位移装证明和注销登记的证明;b)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c)经定期检验合格,符合使用登记要求。4.2场所环境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4.2.1设备状态标志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三种。4.2.1.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2.1.2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等。4.2.1.3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4.2.1.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4.3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4.3.1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4.3.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施工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4.4使用登记4.4.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4.4.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组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