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与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核心,反映纠纷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对法院公正审判和高效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有利于案件的分类管理和正确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庭业务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准确性。但是,对于律师办案来说,案由的重要性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视。律师行业普遍存在这样的误区,即确定案由是法官的职责,和律师关系不大,或者认为律师是无能为力的。其实,一名律师特别是原告律师,在诉讼时法官对案由的确定上是可有作为,大有可为的:诉讼阶段通过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可以影响法官对案由的确定,可以改变诉讼方向的走向,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败。三个案例的比较分析案例与评析01:2012年10月,煤矿经营者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请来张某为其搬运煤,约定张某自行提供运输车辆和其他搬运工具,按搬运量获取报酬。某天张某在矿区搬运煤时,身后一堵旧墙突然倒塌将其砸伤,张某为此花去住院费、医疗费以及护理费等近两万元。后张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赔偿损失;而李某则抗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和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跳出本案系何种合同纠纷来看,由于张某所受损害系李某矿区构筑物倒塌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如张某选择以“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有望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审理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判断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法官在根据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可以将案由确定为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或者承揽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动变更案由的,只能根据张某的诉请和主张来确定案由,否则就会加重李某的举证责任,侵害其诉讼权利。诉讼选择案由规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论影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李某抗辩称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李某和张某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驳回张某诉请。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对于李某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存在过错的,张某要承担举证责任。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第四级案由李某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张某无须承担李某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诉请或会得到法院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例与评析02:李某将其名下一辆价值15万的汽车借给其好友张某,借用期限为两个月。借用期限届满后,王某因张某拖欠其20万元债款,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开走抵债。后李某向张某追索未果,误认为张某故意侵占其汽车,而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车辆、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某起诉的对象是张某,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基于该诉请和主张只能将案由认定为借用合同纠纷。起诉对象诉讼请求案由选择及法律影响张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案由为借用合同纠纷。由于标的物已被他人侵占,基于合同相对性,很难实现追回汽车的诉讼目标。王某或王某+张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案由必然含有返还原物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李某则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即可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李某需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与评析03:2014年6月,李某报名参加组团社深圳某旅行社组织的潮汕一日游,该旅行社因报名人数过少,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其转团给地接社汕尾某旅行社。汕尾某旅行社雇用汕尾某运输公司车辆提供交通服务。旅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严重残疾,驾驶员张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以深圳某旅行社、汕尾某旅行社和汕尾某运输公司为共同被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二审判决结果在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上出现极大差异,显然和李某提起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直接相关。由于李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以人身损害为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诉讼主张,致使二审法院最终将案由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诉讼类别裁判结论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提起的是违约之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深圳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汕尾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共赔偿李某一百五十多万元;李某请求汕尾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李某提出的是侵权之诉,判令汕尾某旅行社和汕尾某运输公司作为侵权人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六十多万元;李某请求深圳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另案处理。案由重要性的具体表现结合三个案例分析,能够看出案由选择在律师办案中的重要性。再从律师代理实务概括,案由重要性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由确定混同于受理条件,影响立案受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这是案由规定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对案由的理解和适用不够到位,致使案由在某种程度上被混同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实务之中,如果原告律师案由选择不当,可能存在案件得不到法院受理的风险。2.案由选择可能决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尤其是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而管辖法院的不同,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以及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是有重大影响的。3.案由选择或将决定案件的诉讼时效比如,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如果提起人身损害的侵权之诉,则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则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等等。4.案由选择影响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这里不妨试举一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例仅仅是出于论述观点的需要,诉讼行为的诚信问题不是讨论的主旨。如:张某被某栋大楼上的住户李某阳台上坠落的花盆砸到头部,造成脑震荡,前后花去医药费近十万元。如果张某事先了解到李某有赔偿能力,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则由李某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给予赔偿;如果张某事先了解到李某没有赔偿能力,以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则按照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处理,由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给予补偿。5.导致法律适用差异并影响实体处理比如同一侵权纠纷,如果认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则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由原被告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如果认定为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则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被告无法定减免责任事由的,往往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原告有过错,也只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对被告适当予以减轻责任。选择案由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分析清楚了案由在律师办案阶段的重要性,接下来论述一下律师在案由选择与确定方面常用的方法和技巧:1.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之前,先要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所以当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笼统模糊、游移不定甚至前后矛盾时,原告律师应当及时予以释明,分析采取不同案由的利弊,让原告自己选择诉由。但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告律师也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比如,涉及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有些案件经过预约、预售、销售、委托代理各个环节,但如果仅在预售环节发生争议,则应确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果在预售和销售环节都发生争议,则应确定为并列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案由的确定应当适用由低到高的顺序原则一审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比如,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有三个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和福利待遇纠纷),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项下有七个四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三级案由社会保险纠纷项下有五个案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如果劳动者既起诉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又起诉用人单位支付未为其缴交医保而应赔偿的医药费用,则应适用并列的两个四级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不应直接适用共同的二级案由劳动争议,或所属的两个三级案由。4.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结语总之,案由的选择和确定对于诉讼的推进甚至成败意义重大,是诉讼律师进行诉讼的基本功,体现了诉讼律师高超的诉讼技能,值得每一位诉讼律师研究,以提高其诉讼技能,降低诉讼风险,提升服务质量,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