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01-2014 火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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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麻油2014-06-10发布2014-09-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布DBS45/001—2014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娟、陈延、潘宁、张齐军、韦丽、胡国庆。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DBS45/001—2014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麻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麻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CannabissativaL.subsp.sativa)的籽为原料,经压榨、精炼制取的火麻油,或以火麻油原油为原料,经精炼制取的火麻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27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5528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553l粮油检验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T15688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22460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3术语和定义3.1火麻油原油DBS45/001—20142以火麻(CannabissativaL.subsp.sativa)的籽为原料,经除杂、去壳或带壳压榨、过滤等工艺制得的火麻油脂。3.2火麻油以压榨火麻油原油为原料,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精制工艺制得的火麻油脂。4要求4.1原料要求4.1.1火麻籽应清洁、无霉变、无杂质、无虫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1.2火麻油原油应符合附录A要求。4.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火麻油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75红15气味、滋味具有火麻油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味及其它异味透明度透明或微浊4.3理化及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火麻油理化及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0.15不溶性杂质/(g/100g)≤0.10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加热试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比色槽25.4mm):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DBS45/001—20143表2火麻油理化及卫生指标(续)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1苯并(a)芘/(μg/kg)≤10黄曲霉毒素B1/(μg/kg)≤10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6、GB2762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5的规定。7检验方法7.1色泽按GB/T22460规定的方法检验。7.2透明度、滋味和气味按GB/T5525规定的方法检验。7.3水分及挥发物按GB/T5528规定的方法检验。7.4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7.5不溶性杂质按GB/T15688规定的方法检验。7.6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7.7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DBS45/001—201447.8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方法检验。7.9苯并(a)芘按GB/T5009.27规定的方法检验。7.10加热试验(280℃)按GB/T553l规定的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型式检验8.3.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更换设备或停产一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工艺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8.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2、4.3、5.2条规定的全部项目。8.4判定规则8.4.1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4.2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标签、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标签、标志9.1.1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9.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1.3标签上应注明“压榨”字样;标注“火麻油”字样。9.2包装、运输、贮存9.2.1包装9.2.1.1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9.2.1.2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DBS45/001—201459.2.2运输、贮存9.2.2.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9.2.2.2应贮存于避光、通风、阴凉、干燥、清洁、防潮、防鼠、防虫的仓库内,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异味、腐蚀性、有污染等物品混贮。9.3保质期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工艺,在产品预包装或其他标示上做出具体的规定。DBS45/001—2014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麻油原油质量要求A.1火麻油原油感官要求透明或微浊,具有火麻油原油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A.2火麻油原油理化及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火麻油原油理化及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0.20不溶性杂质/(g/100g)≤0.20酸价(KOH)/(mg/g)≤4.0过氧化值/(g/100g)≤0.25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铅(以Pb计)/(mg/kg)≤0.1砷(以As计)/(mg/kg)≤0.1苯并(a)芘/(μg/kg)≤10黄曲霉毒素B1/(μg/kg)≤10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6、GB2762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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