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23 002-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汁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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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S23/002-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蓝莓果汁饮料2014-12-29发布2015-6-1实施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23DBS23/002-2014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伊春市小兴安岭山野果开发利用研究所、黑龙江省越橘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蓝莓协会、黑龙江省林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辉、王德才、刘忠卫、焦艳玲、于洪龙、王林、张燕、肖莉、贾文春、任立新、陈小贝、张百灵。DBS23/002-20142蓝莓果汁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汁饮料的术语与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蓝莓果汁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9297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T27658蓝莓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法监发〔2003〕42号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蓝莓果汁饮料以蓝莓或蓝莓果汁(浆)、浓缩蓝莓果汁(浆)为原料,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原果汁含量≥10%的饮料。DBS23/002-20143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蓝莓:应符合GB/T27658的要求。4.1.2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宝石红色滋气味具有蓝莓特有的果香,口感纯正、爽怡,甜酸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澄清透明液体,久置止后允许有少量沉淀。加入果粒的,果粒基本完整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4.0总酸(以柠檬酸计),g/L≥3.0原花青素(OPC),mg/L≥100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10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9297、GB29921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7污染物限量DBS23/002-20144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8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9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检验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6.2理化检验6.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执行。6.2.2总酸:按GB/T12456规定执行。6.2.3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执行。6.2.4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执行。6.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与抽样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7.2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DBS23/002-20145a)产品定型投产时;b)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标志按GB7718、GB28050及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标注(原)果汁含量。8.2包装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8.3运输和贮存运输工具和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运、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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