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XXXX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计划考生姓名:XXXXXX考生编号:______报考院系:法学院报考专业:刑法学考生报名号:XXXXXXXXX公元年月日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计划—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研究1研究背景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引入我国后,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给刑事和解下了不同的定义,当前在国内、外较通行的一种表达方式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VOR),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和积极探索,司法机关也在事实层面大量存在着“刑事和解”,随着中央“要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的提出,刑事和解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2研究目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造就了时代背景。再加上我国司法界已有的刑事和解的大胆尝,应否借鉴以及如何借鉴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已经摆在我国立法与司法界眼前。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诉”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和社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如何使之在实践中更完善,并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衔接,是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3研究现状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Ontario省Kitchener县Elmira镇1974年所开始实施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的判例。当时2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行为,共损坏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虽然在法庭上承认被指控的罪行,但却没有交纳赔偿金的诚意。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2名加害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面,通过会面他们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与不便,在6个月之后,全部交清了赔偿金。这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程序被视为刑事和解的起源。受此案鼓舞,此类案件日益增多,到20世纪90年代,刑事和解在很多国家得到发展和应用。1993年,法国通过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补充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内容,法国的刑事和解存在于检察官提起公诉前的侦查程序,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案件。英国在《1998年犯罪与妨害治安法》和《1999年青少年司去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把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到青少年司法系统内。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并鼓励各会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刑事和解)时利用该项决议。至此,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4研究问题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初步设想:1.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适用案件的条件;2.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1)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轻伤害、普通交通肇事、财产犯罪如盗窃、数额不大的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2)未成年犯罪的各类案件,(3)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4)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激情犯罪、偶犯、初犯、预备犯、中止犯、团伙犯罪中的胁从犯、老年犯或过失犯罪;3.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形式、内容;4.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监督机制。5研究方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若干司法实务问题是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在我国的初步设想是课题的研究重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程序设计是课程的创新点和难点。阶段性成果《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研究》在《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04期发表,为宁夏法学会该年度重要的中标课题之一。6研究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核心价值理念是以人本为,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保护的理念,有利于兼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体现新的刑事理念。进行此项研究,探讨法学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以及司法实践的现况和未来发展,将有助于对我国刑事法学和诉讼法学的认识和理论提高,推进刑事和解立法化的工作,顺应世界轻刑化政策趋势,在我国刑事法领域体现非刑罚化的刑罚思想,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李际清,方煕红﹒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09(4),总第155期,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