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及对中国的启示1996年,来自欧洲15个国家的研究者成立了社会企业研究网络(EMES),该组织认为社会企业是指那些隶属于第三部门的组织,这些组织由公民自发组成,具有造福社会的明确目标,资本投资者的物质利益有限,同时极其重视自治性以及在实时变动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经济风险1。EMES将社会企业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为失业者提供工作的工作整合型企业,即WorkIntegrationSocialEnterprises,简称WISEs;二是提供社区照顾服务的企业,即在传统的家庭服务、照顾老人等领域或者一些新需求领域(如补救性教育、扫盲课堂等)提供更多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本文所指的社会企业主要是指第一种类型的社会企业,即WISEs。一、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发展背景上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普遍出现财政危机。危机发生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衰退,尤其是1981-1982年的经济危机使得政府收入大幅减少,另一方面是失业人员增加,社会福利压力加大。面对巨大的财政危机,各国政府开始尝试减少社会福利开支。在欧洲,部分国家逐渐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形式。但是,政府契约外包形式利润空间不高,长时间内私人企业参与度很低。因此,这种新的模式没有解决政府入与社会福利开支之间的巨大差额。失业率,尤其是低技能的人(包括没有专业技能证书的年轻人、老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居高不下成为各国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直至19世纪80-90年代,非营利组织开始介入公共服务领域,它将组织的目标定位为“提供无法由公共部门满足的需求,必须能够从事生产性活动,并且寻求经济支持”,将服务人群定位为“边缘人群及失业者”。这些非营利组织一方面更多地与政府合作,承接政府的福利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开始努力在人力资源上投资,提高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并探索借助企业经营与市场手段来运作项目,让弱势群体在市场或社会经济中就业。原先单纯依靠财政资助的福利项目就演变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为政府减负,也让整个社区受益。借助商业运作的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更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组织自身的1[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独立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所以,不断增加的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与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促使了社会企业这种创新形式的迅速发展2。二、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发展状况(一)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存在形式达维斯特等(2004)确认了欧洲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永久补助型社会企业,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残疾人提供工作能力。此类组织大多由福利机构建立,最普遍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公有制有限公司或者注册许可的机构。它们虽然从事商业活动,而且来自市场的资源支持也日渐增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在德国法律禁止这些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成为市场竞争对手,因此它们往往难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得到政府的补助和社会的捐赠。此类组织包括爱尔兰和葡萄牙的集中就业,比利时和丹麦的福利工厂,瑞典的福利工厂网络等3。第二种类型是自我补贴型社会企业,其目标是为缺少专业技能者和老弱病残者提供稳定的工作。此类组织在创立最初时期可以使用政府的资助金和资源,但随着工人们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的提高,资助金会逐步减少,最终发展为由社会企业通过自己的资源统一支付工人工资。由于组织的目标在于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而非提高弱势群体的专业技能,因此无论员工的工种是什么,组织给予他们的培训多为在职培训。该类组织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及政府劳动力政策的成熟程度4。此类组织包括英国的社区企业和社会公司、德国的社会企业公司等。第三种类型是社会回归型社会企业,其目标是通过生产活动帮助他人重新回归社会生活。此类组织主要针对体格健全但是有严重社会交往心理障碍的人群或者残疾人。通常这些组织为他们提供的并非实际工作,而是集中就业。此类社会企业市场资源有限,志愿活动尤为重要。此类组织包括法国的社会适应中心、西班牙的集中就业等5。第四种类型是培训或短工类社会企业,其目标是通过培训等方式将工人迅速2于晓静,《国外社会企业发展及其启示》,《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5期3[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4孙刘苑,《德国工作整合机制社会企业——对中国多元化就业路径的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9年第5期5[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推入主流劳动市场上。这类社会企业是规模最大的一类。不同的企业实践方式各有不同,有的提供职业资格培训,有的提供一年的劳动合同,有的依赖长期补贴,有的不依靠任何公共资金。此类组织包括芬兰的劳动合作社、英国的劳动市场中介等6(二)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目标设定与各方参与状况萨拉·坎皮等调查了欧洲158家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分析结果显示欧洲的社会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目标可分为工作整合、生产、倡议与游说、其他四类。从欧洲的平均数据看,工作整合占据社会企业目标的第一位,共有41%的经理认为他们企业的首要目标是工作整合,其次是生产,比例为35%,倡议与游说和其他的比例分比为21%和3%。调查还发现有50%的经理认为工作整合和生产在他们公司同等重要,34%的认为工作整合更重要,也有部分企业(如生产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企业)认为生产目标格外重要7。各方参与状况方面,接受调查的大部分社会企业(58%)认为其存在多方参与的结构,42%的则认为自己是一方参与的结构。第二种情况在葡萄牙和西班牙尤为明显。这两国的社会企业大多是与天主教会有关的机构。在多方参与的社会企业中,绝大多数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结构,无论其注册形式是协会、合作社还是公司。这些参与方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企业职员(21%)和志愿者(20%),最弱的是个人消费者(5%)和参与者(即工人,7%)。但是虽然权力几乎被所有利益相关者分享,但是几乎没有一类利益相关者拥有压倒性的影响力8。(三)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资源整合社会企业也是多资源的组织,他们动用不同的市场活动非市场资源来维持其目标,包括向市场销售产品和服务,依赖志愿者资源等。因此,社会企业是一个市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点。劳伦特·卡丹分析了欧洲146家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调查发现货币性资源是其获取资源的主要途径(88%),其中商品和销售为53%,补贴为32%,赠与仅为2%。非货币资源虽然占比不高(12%),但也不可忽视,他们主要是社会再分配和志愿者调动。这些资源中的56%来自公共部门,15%来自私营部门,21%来自个人,8%来自第三部门。至于消费者的购买原6[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7[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8[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因,这些企业认为59%的个人在购买社会企业产品或服务时没有将社会或政治目的考虑在内9。因此,虽然社会企业的产品销售是有市场基础的,并且很多社会企业的起源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来自社会关系网,但是他们还是主要依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生存。(四)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员工状况与工作轨迹10卡罗·波兹卡等人调查了欧洲11个国家139家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949名员工。这些员工中近70%最多只有初中学历,存在长期失业、年老、残疾、心理问题、难民、犯罪等多种社会问题,进入社会企业之前大都失业并接受失业救济(28%)或者失业但是没有接受救济(20%)。他们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地方当局、劳动部门、自己求职或第三部门派送等原因进入社会企业。最终,58.6%的员工长期受雇于社会企业,7.7%在社会企业之外找到工作,15.5%随着项目结束或合同到期离开,还有4.8%被解雇,2.8%因健康原因离开。整体来看,他们大多数会被社会企业稳定地整合,通过整合过程中的培训等,收入明显比以前提高,个人能力也有所增长。三、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一)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在促进失业群体及弱势全体就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结构的转型,我国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困境与矛盾日益尖锐,已经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问题。我国以往采用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福利企业等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和庞大的弱势失业人员需求。在中国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小政府方向转变的过程中,要求政府大包大揽解决失业问题也不现实。欧洲曾经面临和我国相似的困境。从上世纪7、80年代开始,通过积极发展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欧洲弱势群体的失业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因此,社会企业也是解决我国失业人群和弱势群体就业的良方。因为,社会企业不仅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因人设岗设职、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就业能力,进入就业市场,还通过民主参与模式保证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得他们免受歧视和正当利益侵害。9[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10[比]马尔特·尼森主编,吴巧芳译,《社会企业的岔路选择:市场、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法律出版社(二)政府应制定公共政策扶植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发展我国的社会企业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在运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如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缺乏运营经费保障、缺乏对优秀人才的吸引机制、缺乏支持社会企业创新的国内环境等。我国政府要发挥好其主导作用,不仅要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法规保障,还要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性指导:(1)将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纳入国家认证体系;(2)通过鼓励社会企业风险投资、政府购买社会企业服务、为社会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拓宽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发展空间;(3)成立社会企业专门监管机构,联合社会机构对社会企业的规章制度、工作情况开展常规检查;(4)鼓励社会企业、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学术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搭建社会企业发展平台,挖掘社会企业基因、培育社会企业精神、帮助社会企业发展;(5)通过设立社会创新课程、加大社会企业宣传力度等,提高社会企业的社会认知度。